公司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1、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4、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需要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和社保轉移單。

  5、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

  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轉移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