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不查離職證明真假
假的離職證明公司是否會去查,要根據各個單位要求的具體情況來看。下面就和小編一起看看新公司會不會查離職證明的真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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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修改的東西屬於企業聘用你的依據,那麼你便構成欺詐。根據《勞動合同法》26條第一款第一項,39條第五項的規定,單位是可以解除與你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如果修改的部分不屬於形成勞動關係的主要依據,則用人單位知道了也沒用。所以,簡單地說。如果工作經歷是崗位所必須的,單位可以解除和你簽訂的勞動合同。還不需要給你任何賠償。
檔案確實是有你跟原來單位的轉入、轉出證明的。轉出手續齊全才可以到新單位工作。否則,你不能在新的單位裡面工作。就算單位請你,社保的購買上也成問題。所以,你跟上一單位勞動關係的有關證明都是用人單位必看的材料。至於你現所在單位是否跟你的上一單位聯絡,這可以放心,一般都是不會的。只有在你手續不清的情況下會找你瞭解,如果需要補手續,一般是讓你自己去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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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少公司回去查,只要不是應聘重要職位2、雖然取消綜保,但是現在的5險是基於原先的綜保,還是要和上家結交的3、檔案不會仔細去看的
離職證明補辦措施: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離職證明也即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因此,出具該證明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新單位要求當事人出具原來單位的離職證明,主要原因是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的,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當事人離職證明已經丟失,原來公司又不肯補辦,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一、繼續與原單位協商溝通,因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也就是說,出具該證明是單位的義務。但是如果單位已經出具,當事人不慎丟失,那麼是當事人的責任,單位沒有義務再次出具。本來,再次出具對單位也沒有什麼損失,單位之所以不肯再出具,可能是當事人在之前的工作過程中,與單位不是很愉快,或者在離職時有不妥之處,因此建議當事人考慮是否自己有不妥之處,必要時給予補救,取得單位諒解,以順利解決該難題。
二、如果經過溝通協商,原單位依然不肯補充出具的,屬於單位惡意或者有過錯的,甚至違法的,可以通過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的方式,由勞動行政部門協調或者處理,或者到社保諮詢是否已經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備案,通過備案來解決該情況證明。
三、以上仍然不能解決問題,可以與目前單位說明情況,或者當事人自己書面提出宣告,由現在準備接納的單位來處理,宣告可以按照如下範文提出:宣告書範文
本人與X年X月X日在XXX單位離職,已經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辦理一切相關離職手續,XXX單位已經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但該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現已不慎丟失。本人目前處於無業狀態,如有不實之處,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
特此宣告
宣告人:XXX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