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大院車輛管理規定

  為加強機關大院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創設安全、文明、和諧的機關辦公環境,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機關大院車輛管理條例

  一、車輛出入管理

  1、機關各部門車輛***含工作人員私家車***憑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發放的《資興市委機關車輛通行證》出入機關大院。《車輛通行證》應妥善保管,不得轉借,車、證、人應與申領登記保持一致,通行證遺失或車輛發生變更後,應及時到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請補辦或更換。車輛出入機關大院時須將通行證放在醒目位置,供保安人員查驗。

  2、車輛進入機關大院減速慢行***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按交通標誌的指示行駛。遵守大院內各項交通警示,禮讓三先,不搶道佔道,不鳴喇叭,不隨意停車下客、等客。

  3、舉辦大型活動、召開會議時外來車輛需進入大院,應報告機關事務管理局,並提前與物業公司聯絡,物業公司可視情況放行,保安人員及時做好車輛引導。

  4、凡從機關院內搬運物品的車輛,必須憑相關單位證明及物品清單,經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查驗並開具《物品進出通知單》後,方可放行。

  5、持證車輛不得將與工作無關人員、推銷人員帶入機關大院,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進入機關大院,計程車不得進入機關大院。

  二、車輛停放管理

  1、市委機關大院各單位公務車輛及工作人員私家車實行定點停放,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按就近、方便原則劃定停車區、位,各單位車輛應按指定的位置停放***詳見附件:市委機關大院車輛泊車安排表***。

  2、機關大院內所有未劃定停車位的路段嚴禁停放各種車輛,不得佔用消防通道和綠地泊車。駕駛員應自覺接受保安人員的指揮,在規定區域或指定車位居中有序停放,嚴禁跨線、線外或佔道停車,保持車頭朝向一致。

  3、機關大院內通行的車輛一律按大院內交通標誌行駛,遵守交通規則。人員上、下車後立即駛離,不得在通道上滯留。

  4、政務廣場所有停車位為外來辦事、參會車輛臨時停放區。駕駛員應服從保安人員指揮,院內各部門和人員的車輛不得私自佔位停放。

  5、機關院內居住人員私家車一律不得停放在劃分給各單位的指定停車位以及政務廣場停車位,就近有序停放在家屬區域內的空地或其他經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允許的地點。

  6、機關大院內貨運車輛***限6噸以下***一律從西門進出,裝卸過程中車輛、貨物不得堵塞通道,必須保持通道暢通。

  7、駕駛員應加強安全防範意識,車內不存放現金、重要檔案、貴重物品等,停車後及時鎖好門窗。否則,一切後果車主自負。停車時避免與其它車輛發生碰擦,如有碰擦,應主動與車主或現場保安人員聯絡,妥善處理。

  8、非機關公務車輛及院外人員車輛原則上不得在院內過夜停放,因特殊原因需過夜停放的車輛,須報物業公司同意辦理相關手續後,在指定車位停放,嚴禁長期過夜停放。

  三、違章處理

  車輛進入大院後,駕駛人員應自覺遵守機關大院管理規定,文明行駛,文明停車。對不遵守停車、行駛管理規定、不配合工作、不服從指揮的,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1、大院內車輛不按規定停放和行駛的,物業公司保安人員將在該車輛上張貼違規書面通知單,並註明車輛違規次數;單位車輛***含在職人員私家車***如不按指定地點停放的,以書面形式對車主予以警示,並通報相關主管部門責成教育督促駕駛人員限期改正;如違規2次以上,支援物業公司對車輛鎖胎,對車主予以警告;大院外車輛如不按規定停放3次以上,並不服從指揮的,向車輛主管單位通報情況,並在下一輪更換通行證時將不予核發市委機關大院車輛通行證。

  2、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配合物業公司對機關大院內不按規定停放和行駛的車輛進行違規查處,對違規車輛進行拍照,並設立車輛管理專欄予以公佈。對屢教不改者,支援物業公司對車輛鎖胎,對車主予以警告。對嚴重影響院內交通秩序或重大活動開展的,將通知交警大隊進行拖車處理,並由交警部門處罰,按相關標準收取費用。

  3、對持假通行證進入機關大院的車輛,一律沒收《車輛通行證》,並責令車輛駛離機關大院。對持假通行證的車輛及出借通行證的車輛,將在機關大院車輛管理專欄中公告曝光車輛牌照,並通報相關車輛主管部門單位。

  4、車輛不按規定亂停亂放的,予以警告並令其立即駛離,駕駛員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不駛離,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的,保安人員可鎖住車輛。

  5、進入機關大院的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地點,不得亂停亂放,否則保安人員可鎖車輛。

  6、駕駛員不配合工作、不服從指揮或辱罵威脅保安人員,妨礙其正常執勤的,將予公佈曝光;造成設施損壞、人員傷亡等情節嚴重的,除賠償損失外,移交公安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四、交通事故處理

  1、機關院內發生交通事故、交通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由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儘快恢復通行。

  2、停車時如與其它車輛發生碰擦,應主動與車主或現場保安人員聯絡,妥善處理。

  五、本規定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通知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