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例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篇1

  2009年1月15日,投保人廣州市海珠區鳳陽恆發紡織布行就價值30萬元建築物和價值700萬元位於廣州市海珠區康樂西約新區的倉儲物向原告投保,2009年2月2日,原告向投保人簽發了財產一切險保險單,保險期限自2009年2月3日零時至2010年2月2日24時。

  2009年2月9日,投保人發現位於廣州市海珠區康樂西約新區二橫巷23號二樓的保險標的物被三樓漏下的水淋溼,在清除積水以減少損失的同時向原告報案,要求現場查勘並索賠。原告在2009年2月10日派員查勘了現場,在核定相關損失後,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於2009年4月28日將保險賠款254246.13元支付給第一受償人蔡曉鳴。投保人的保險標的物的損失是三樓漏水所致,而三樓房屋的所有權者是被告,故原告起訴要求:1、被告支付保險賠償款本金254246.13元,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從2009年4月2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給原告;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篇2

  2012年3月,上海某紡織公司委託上海某貨代公司進口一批棉花,該批棉花由某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運輸及倉儲險。貨物到達上海口岸後,該貨代公司負責將貨物安排存放於上海某保稅倉庫,同年8月初,該保稅倉庫公司因拖欠租金而離場。倉庫所有人上海甲倉儲公司接管了倉庫,並將原本封鎖的倉庫大門撬開,安排乙電梯公司對倉庫內的電梯進行維修,乙電梯公司在施工過程中違章電焊導致倉庫發生火災,倉庫內的棉花被燒燬。

  某保險公司做出賠付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倉儲公司、乙電梯公司對全部貨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甲公司抗辯其並非貨物的保管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乙電梯公司對定損金額提出抗辯。

  法院認為,保險人在行使代為求償權過程中,可以選擇基於被保險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關係向合同相對方主張權利,也可以選擇基於侵權關係直接向侵權行為人主張權利。貨物損失金額應當結合貿易合同、報關單和運輸單據綜合認定。乙電梯公司違章電焊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甲倉儲公司在火災發生時實際掌管貨物,對貨物的損失在30%的比例內與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篇3

  2011年6月1日,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簡稱華泰保險公司***與北京亞大錦都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亞大錦都餐飲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被保險車輛的車牌號為京A82368,保險期間自2011年6月5日0時起至2012年6月4日24時止。2011年11月18日,陳某某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北京市朝陽區機場高速公路上時,與李志貴駕駛的車牌號為冀GA9120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受損。經交管部門認定,李志貴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華泰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亞大錦都餐飲公司賠償保險金83878元,並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基於肇事車輛系在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張家口支公司***簡稱天安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華泰保險公司於2012年10月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肇事司機李志貴和天安保險公司賠償83878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李志貴的住所地為河北省張家口市懷來縣沙城鎮,被告天安保險公司的住所地為張家口市懷來縣沙城鎮燕京路東108號,保險事故發生地為北京市朝陽區機場高速公路上,被保險車輛行駛證記載所有人的住址為北京市東城區工體北路新中西街8號。

  篇4

  陳女士於2004年6月起連續5年購買了上海某保險公司的車輛碰撞險***保額為25萬元***及其人身傷害意外責任險等一系列附加險,在2008年3月,陳女士駕駛的賓士車在高速行駛時因超速將一位橫穿高速公路的男子甲撞死。交通部門認定陳女士負次要責任,即自己承擔30%的損失。經過保險公司定損,陳女士累計因汽車損害而花費15萬元修理費,同時,由於陳女士同時購買了人身傷害意外責任險,對此保險公司需要向甲某賠償死亡補償費等共計1。2萬元。

  陳女士認為,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和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公司應該將損失的15萬元先行賠付給被保險人,同時保險公司享有了代位求償權,可以再由此向甲某的家屬請求賠償。保險公司意見:按照保險理賠“按責賠償”的原則,保險公司只需要在30%的範圍內向陳女士賠償汽車損失,本案中第三者在橫穿馬路時造成了此次事故,且最終死亡,不再具備賠償能力。故剩餘的70%損失由被保險人自己向第三者甲某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