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就業制度

[拼音]:zhuquan

[英文]:sovereignty

一個國家所擁有的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內外事務的最高權力。主權一詞起源於拉丁文 supremitas或supremapotestas,意為最高權力,後演變成法文 souveraineté,逐漸具有了現代主權概念的含義。主權的概念於19世紀末傳入中國,開始譯音為“薩威稜貼”,後用中國古詞“主權”意譯。

主權的屬性

主權是一個國家的固有權力。國家憑藉這種權力可以以最高權威和獨立自主的方式處理它的一切內部事務和外部事務,而不受任何其他國家或實體的干涉和影響。主權的對內屬性和對外屬性,也稱對內主權和對外主權。主權對內最高的屬性實質上指國家的政治統治權力,它通過立法、行政、司法、軍事、經濟、文化等手段來實現,體現在頒佈法律、廢除法律、決定國家組織原則、決定政權組織原則、決定經濟體制、統率軍隊等權力上。主權對外獨立的屬性派生於主權對內最高的屬性。它主要指一個國家有權獨立地決定自己的外交方針政策,處理國際事務和享有國際權利與國際義務,不允許其他國家或其他實體干涉一個主權國家在這些領域中的自主活動。主權的兩重性不可分割,緊密相關。如果國家對外不是獨立的,國家就不可能自主地處理其對內事務。國家主權以國家這種政治和地域形式作為活動範圍,受到有意識的、有意志的主體的控制和運用,代表和維護著不同的利益。

主權的理論

國家主權的基本特性在於它是最高權力。古希臘的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對最高權力都有過論述。在古羅馬,最高權力的概念已十分明確,《羅馬史》描繪屋大維掌握著統治全國和屬國的權力,擁有最高的權力。不過,古代最高權力的概念與主權不同。主權的概念和理論產生於16世紀,是在西歐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建立統一的國內市場,民族國家開始形成,政治權力開始集中和得到加強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國古典法學家J.博丹首先提出系統的主權理論。他以國家主權反對封建領主的割據狀態,提出主權是一個國家不可分割的、統一的、持久的、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權力,認為國家是許多家庭和管理它們共同利益的具有主權權力的法律政府,主權是國家存在的原則。主權是絕對的、至高無上的、永恆的權力,而不是政府的具體權力,主權的主要特徵是立法權和廢法權。博丹贊同君主主權理論,認為權力的原則來源於上帝,君主是上帝的“映像”。博丹的主權理論是近代主權理論的基礎,經H.格勞秀斯、T.霍布斯、J.洛克和J.-J.盧梭等人的發展,主權概念逐漸具備了現代的含義。

霍布斯把主權學說置於自然法學說和社會契約論之上,他否定了權力來自上帝的觀念。認為人們訂立契約,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後,便將自己在自然生活條件下擁有的一切權力交給了統治者。主權是國家的靈魂,國家建立後,人們對於統治者的所作所為,不論贊成或不贊成,都要認可。統治和治理國家的重要權力──立法權、行政權和審判權都應集中在統治者手裡。主權不可轉讓、不可分割。洛克則提出議會主權理論,否認君主擁有主權。他認為人們訂立社會契約進入社會狀態後,把在自然狀態中由個人行使的權力交給一個社會性的權威機構:立法權是一個社會的最高權力,議會受人民的委託而掌握這一最高權力;沒有公眾所選舉和委派的立法機關的批准,任何人的命令,無論採取什麼形式或以任何權力做後盾,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性。議會主權的理論論證了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統治的鬥爭中獲得的政治權力。盧梭進一步發展了資產階級主權理論,提出人民主權理論。他認為人們通過訂立社會契約組成共同體,每一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全部權利都轉讓給整個集體,因而主權的實質就是全體的意志,主權屬於人民,每個人都可以構成主權者的一個成員,但主權並不存在於哪個人身上,人民作為集體才構成主權者。他認為主權是社會中絕對最高的權力,主權不受限制,永遠公正,主權是強制性的,主權不可轉讓,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不可侵犯。盧梭的人民主權理論影響過許多思想家。論述過人民主權的還有英國的G.溫斯坦利,法國的G.B.de馬布利、F.N.巴貝夫、M.F.M.I.de羅伯斯比爾等人。

馬克思主義者也論證過人民主權,認為在生產資料私人佔有的社會中,真正的人民主權無法實現,因為剝削階級壟斷了社會生產資料,控制和操縱作為上層建築的國家政治權力。歷史的發展表明,政治權力與經濟關係緊密相關,政治權力總是經濟上佔統治地位的那個階級的權力,它的主要任務是保護這個階級的根本利益,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反抗。馬克思主義者基於這一基本觀點,提出打碎資產階級國家機器,建立無產階級政權的理論,只有在廢除私有制和建立公有制的基礎上,人民主權才能實現。

主權與國際社會

對外主權是在國際社會國家之間存在經濟、政治、軍事和文化各種關係的基礎上才有意義。對外主權的概念是在主權概念出現之後出現的,但國家獨立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早就存在。民族國家的產生導致了國家對外主權的全面發展,對外主權意味著一個國家不屈從於任何外國的權威,各主權國家一律平等。博丹、格勞秀斯、霍布斯、盧梭、 J.A.奧斯丁和 G.W.F.黑格爾都從不同角度指出國家應該是獨立自主,主權不受外來干涉和侵犯。在實際上,各主權國家一律平等也成為國際法的一個基本原則。直到19世紀末,國家在國際社會中具有絕對主權的觀念一直是主導觀念。

19世紀末以後,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展和世界體系的形成,國與國之間的關係日益密切,國際衝突和國際矛盾日趨激烈,主權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引起了人們的爭論。一些思想家開始主張限制或否認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的主權地位。L.狄驥提出主權是一種“主觀權利”,不能為實證科學所證實,對外主權會導致戰爭,對內主權會導致紛爭,因此必須廢除主權觀念。J.馬裡旦則提出政治哲學一定要擺脫主權這個詞和主權這個概念,君主、政治體、國家和人民都不能握有主權;如果存在對外主權,國家享有高於國際共同體並對這一共同體持有絕對的獨立性,任何制約各國的國際法就不可能存在。他認為主權在上帝手中,上帝是最高統治者,一切個人和國家的權力都不是至高無上的。西方國際法學界、國際關係理論界也有不少學者主張限制國家對外主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歐洲共同體等國際組織的作用日趨重要,出現了限制國家主權的傾向,使傳統的主權定義也受到了挑戰。在國際社會中,廣大發展中國家長期以來一直為爭取和維護主權而鬥爭,要求擺脫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的政治壓迫和經濟剝削。20世紀60年代之前,廣大發展中國家主要處在爭取政治主權的階段。1955年4月18日亞非會議通過的《關於促進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肯定了國家主權原則。其後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國家召開的許多國際會議,都申明瞭國家主權原則。60年代以後,發展中國家進入了爭取和維護經濟主權階段。要求在世界經濟體制中行使主權,掌握開發資源、參與經濟活動的權力,擺脫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控制,在國際分工體系中取得平等地位。1974年,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代表大會通過的《關於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宣言》確認:每個國家對自然資源和國內一切經濟活動行使永久主權。聯合國大會通過的 《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章》規定: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主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行使這一主權。現代社會的發展,使每一個主權國家不僅具有政治的意義,而且具有經濟的意義。發展中國家大部分是新興國家,內部政治結構和經濟基礎不穩固,在很長時間內,它們需要捍衛和維護國家主權。

參考文章

對西藏主權的延續中國地理勞動者有辭職自主權嗎?勞動合同法對西藏主權的確立中國地理勞動者有辭職自主權嗎?勞動合同法從權利和主權利的關係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