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制度——專門規範勞動合同的制度,稱為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與每一個勞動者息息相關,是每一個勞動者走上工作崗位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時都必須簽署的協議。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過平等協商後達成的關於權利和義務事項的條款。

  主要意義

  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意義:

  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意義主要有四點

  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可以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以固定工為主的勞動合同制度。由於需求單位沒有錄用職工的自主權,只有按國家規定的指標安置職工的義務,就業者就無法選擇最適合自己條件的就業崗位。使得用人單位不可能根據生產的情況與市場的變化調配勞動力數量,也使勞動者個人不能做到人盡其才,造成勞動力資源不能合理配置,導致經濟效益差。但是,如果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度,就能夠消除舊的用工制度的.這種弊端,使用人單位真正行使了勞動用人自主權,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與企業展的需要,選擇錄用勞動者,並與勞動者簽訂有限期的勞勸合同,靈活地變動職工的數量和結構,同時,勞動者也有了選擇職業的主權,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情況與自身條件選擇事業,從而使勞動力資源得到合理配置。

  二、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可以增加勞動者的競爭意識和促進勞動者自身的素質的提高。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固定工制度,只要工作指標下達,不管勞動者是否具有適合生產力發展需要的勞動能力,只要到了一定年齡就可就業。到了某個經濟組織就業後,即使單位不需要,也只能養著不能辭退。而且勞動者成為固定工後,不管他的態度好壞,技術水平高低用人單位都一句到底,這就是人人常說的“鐵飯碗”。這種缺乏競爭機制的勞動用工制度阻礙了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發揮,不利於勞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而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就解決了固定工制度的這個弊端,即用人單位與勞功者擇優錄用,擇業選優都必須透過市場機制加以實現,這必然增加勞動者的競爭意識,促進勞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

  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有利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因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便將有關勞動者利益的內容(如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其他福利待遇等),與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緊密掛鉤,使職工在上崗前就明確地知道企業與職工的關係。這就增加了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極大地調動了勞動者的積極懷與創造性。

  四、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維護勞動者權利與義務,體現勞動者主人翁地位的法律保障。

  勞動合同是有能力的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一種重要的法律形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就意味著勞動者自身應該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應該履行的勞動義務都被納入了國家法律管理和保護的體系中,便得勞動者在盡職盡責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其各基合法權益均得到了切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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