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勳復辟
[拼音]:Haiya Gongyue
[英文]:Hague Conventions
1899年7月29日第1次海牙和平會議上籤訂的海牙諸公約和宣言與1907年10月18日第 2次海牙和平會議上籤訂的海牙諸公約和宣言。
1899年的公約和宣言
1899年第 1次海牙和平會議是在帝國主義國家大規模擴軍備戰和糾集軍事同盟的背景下召開的。然而,它們卻宣稱這次會議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和平,首先是限制軍備”。參加會議的共26個國家,主要是歐洲國家,其中包括俄、英、法、德、日、意、奧匈帝國以及美國。會議未能就其宣稱的主要目的“裁軍”達成協議,僅宣告各國有減縮軍備的願望。但在和平解決爭端和戰爭法規編纂方面簽訂了3項公約和3項宣言。其中有關戰爭法規的是:《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簡稱1899年海牙第2公約)及其附件;《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48個國家批准或加入);《關於1864年8月22日日內瓦公約的原則適用於海戰公約》(簡稱1899年海牙第3公約,48個國家批准或加入);《禁止從氣球上或用其它新的類似方法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簡稱1899年海牙第1宣言,25個國家批准或加入);《禁止使用專用於散佈窒息性或有毒氣體的投射物宣言》(簡稱1899年海牙第2宣言,30個國家批准或加入);《禁止使用入人體內易膨脹或易變形的子彈的宣言》(簡稱1899年海牙第3宣言,30個國家批准或加入)。
1907年的公約和宣言
第2次海牙和平會議原定在1904年舉行,由於日俄戰爭爆發,延遲到1907年,有44個國家參加,包括第1次海牙會議的全體參加國以及中南美國家。會上對1899年的 3項公約和1項宣言(第1宣言)進行了修訂,並新訂了10項公約,總計13項公約和1項宣言。其中關於戰爭法規的是:《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簡稱1907年海牙第4公約)及其附件:《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34個國家批准或加入);《關於戰爭開始時敵國商船地位公約》(簡稱1907年海牙第6公約,30個國家批准或加入);《關於商船改裝為軍艦公約》(簡稱1907年海牙第7公約,31個國家批准或加入);《關於敷設自動觸發水雷公約》(簡稱1907年海牙第 8公約,26個國家批准或加入); 《關於戰時海軍轟擊公約》 (簡稱1907年海牙第9公約,34個國家批准或加入);《關於1906年7月6日日內瓦公約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簡稱1907年海牙第10公約,31個國家批准或加入);《關於海戰中限制行使捕獲權公約》(簡稱1907年海牙第11公約,31個國家批准或加入);《關於建立國際捕獲法院公約》(簡稱1907年海牙第12公約,未生效);《禁止自氣球上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20個國家批准或加入)。此外,1907年海牙第1公約是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1907年海牙第2公約是關於限制使用武力索取契約債務的;1907年海牙第3公約是關於宣戰的;1907年海牙第 5和第13公約分別是關於陸戰和海戰中中立國權利和義務的。中國清朝政府和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先後簽署並加入了上述所有公約和宣言(除1907年海牙第12公約外)。
在上述公約中,最重要的是1907年《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及其附件,它包含著戰爭法規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範。此公約及其附件的內容以至詞句與1899年海牙第 2公約及其附件幾乎完全相同,前者本來是為了代替後者,但由於義大利等17個1899年海牙公約締約國未簽署和批准1907年海牙諸公約和宣言,所以兩者同時有效。兩項公約的序文中包括著:遇有本約文中未規定的事項,兩交戰國及其人民仍處於“種種國際法之原則,文明國家間之慣例,人道之原則和良心之要求”的保護與支配之下等重要原則。而其附件《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則包括:戰鬥員定義、戰俘和傷病員待遇、禁止的戰爭手段和作戰方法以及軍事佔領等方面的原則和規則。它編纂的這些公認的國際慣例,其意義不限於陸戰,具有普遍重要性。
另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條約是《禁止從氣球上或用其它新的類似方法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899年海牙和平會議第1宣言),這是目前關於空戰的唯一的國際條約。宣言的有效期限為5年。1907年第2次海牙和平會議時重訂,內容完全相同,其有效期限規定到第3次海牙和平會議為止。由於第3次海牙和平會議迄未召開,所以這項條約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但是,實際上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交戰國越來越廣泛地使用空軍進行轟炸,宣言的規定完全遭到破壞。1922年華盛頓會議曾指定一個由美、英、法、意、日和荷蘭法學家組成的委員會,研究和起草空戰規則。但是該委員會在海牙草擬的《空戰規則草案》,並未為各國所接受。
影響和侷限
海牙公約是國際上第一次全面編纂戰爭法規的公約。國際上許多學者認為,由於上述公約包括著公認的國際慣例,因而對一切國家有效。在國際實踐中,例如,歐洲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就採取這種立場,並據此對破壞戰爭法規的罪犯定罪和懲處。儘管如此,由於海牙公約的許多規定,已不能適應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應用於軍事所出現的新情況,更由於為數眾多的新獨立國家未參加海牙公約的制訂,因此對海牙公約進行審議、修訂和補充,顯然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