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統治制度
[拼音]:yuanshi gongshezhi
[英文]:primitive commune system
以生產資料原始公社所有制為基礎的社會制度,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社會形態。在人類及其社會的形成和發展中,原始群是從猿到人過渡階段的“形成中的人”的群體;原始公社是“完全形成的人”的社會形態。原始公社經歷了一個漫長而又遲緩的發展過程。在原始公社制度下,人們主要使用石器和木器工具,以採集天然食物和漁獵為生。生產力極為低下,只能依靠集體勞動獲得有限的生活資料,按平均原則在公社全體成員間實行分配。沒有剩餘,也沒有剝削,沒有階級。後來,隨著人類自身及生產力的發展,農業、畜牧業、手工業以至商業的社會分工和剩餘勞動產品的出現,導致剝削成為可能,從而使原始社會的生產關係及各方面情況發生相應的變化,並開始向階級社會過渡。根據原始公社各階段生產力、生產關係的發展狀況,家庭婚姻及社會組織等不同特點,原始公社可劃分為血緣家族公社和氏族公社兩個階段;後一階段,又可分為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兩個時期。
血緣家族公社階段
血緣家族公社是人類的第一個社會組織形式。 它存在於矇昧中期, 相當於更新世早、中期,即舊石器時代早期。在血緣家族(見血緣家庭)制度下,一個公社就是一個集團。公社成員實行集團內婚(見內婚制),即在同一集團內,同輩的直系和旁系的兄弟姐妹之間實行群婚,排除了原始群時的雜交狀態。血緣家族公社就在這種集團內群婚的基礎上產生。F.恩格斯指出:“這是家庭的第一階段。在這裡,婚姻集團是按照輩數來劃分的;……這樣,這一家庭形式中,僅僅排斥了祖先和子孫之間、雙親和子女之間互為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用現代的說法)”(《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K.馬克思也明確指出:“血緣家族是第一個‘社會組織形式’”(《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第20頁)。
世界各國的歷史記載和傳說有關於族內群婚的反映,如埃及“九神”中有四代是同輩通婚;猶太人始祖亞伯拉罕以妹為妻;古希臘神話裡,天父宙斯和天后赫拉是親兄妹,他(她)們的父母也是親兄妹;中國傳說中有伏羲和女媧兄妹成婚的歷史神話;《後漢書》記載盤瓠所生六男六女互為婚配;中國彝族、納西族等少數民族以及南亞、東南亞許多民族中都流傳有兄妹結婚、蕃衍人類的故事。這一切都是血緣家族曾經存在的反映。
生活於血緣家族公社的原始人類,是由生活於原始群時期的古猿經過漫長的過程發展而成的真正的人類。這在人類自身的發展中,是一個飛躍和質變。這時的人類開始知道用火,已能用雙手打製粗糙的石器,用樹枝製造簡單的木器,從而開始出現人類真正的勞動生活和人類真正的文化。人們開始擺脫氣候和地域的限制,沿著海岸、湖岸或河道向四處分散。這時地球東半部大部分地區已開始有了人類的蹤跡。非洲坦尚尼亞、衣索比亞、肯亞、查德等國,以及中國湖北鄖縣、雲南元謀等地,都曾發現早期直立人的化石和石器。最早期的直立人的出現估計距今 300萬年左右。晚期直立人的遺址則更多,如中國的藍田人、龍潭洞人、北京人,印度尼西亞的爪哇人,坦尚尼亞的李基直立人,德國的海德堡人,以及法國比利牛斯山的阿拉戈人等。
氏族公社階段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繼續發展,人類從直立人過渡到智人,原始公社的組織也發生相應的變化。到了更新世晚期,即舊石器時代中、晚期,血緣家族公社開始向氏族公社過渡。
氏族公社的出現,是與生產力的發展和人類婚姻狀態的變化相適應的。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和集體生產的擴大,鬆散而狹小的血緣家族公社已不能與之相適應,人們要求彼此之間有比較鞏固的結合,以便互相協作,更有組織地進行生產活動。與此同時,在長期的生活實踐中,由於自然選擇法則的作用,人們逐漸認識到近親通婚的不良影響,於是開始禁止兄弟姐妹之間通婚,以後連同一族團內部同輩男女之間的婚媾也被禁止。甲族團一群男子只能在乙族團女子中尋找通婚物件,這就導致族外通婚(見外婚制)的產生。恩格斯說:“自一切兄弟和姊妹間,甚至母方最遠的旁系親屬間的性交關係的禁例一經確立, 上述的集團便轉化為氏族了。” 又說:“氏族制度,在絕大多數場合下,都是從普那路亞家庭中直接發生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
母系氏族公社
最早的氏族是母系氏族(見母系氏族制)。系起源於一個共同的女性祖先,以血緣關係相結合,族內嚴禁通婚的親族集團。它既是生產單位,也是當時社會的基本組織。
母系氏族公社的生產力水平,比起血緣家族公社有了很大提高。人們使用單刃的打製石器從事較大規模的狩獵和捕魚活動。到了新石器時代,母系氏族進入繁榮時期,人們製造石器的技術又從打製法發展到磨製法,能把石器磨出鋒利的刃部,並做到造型多樣化;同時,還學會製造複合工具,在石器、骨器、蚌器上鑽孔安上木柄。這些發展促進了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從而有可能使人們從單純的攫取經濟進入生產經濟的發展軌道,相繼有了原始農業、畜牧業、手工業。
母系氏族公社的原始農業,是婦女在長期的採集生活中發展起來的。開始是刀耕火種,輪歇耕作。這種農業的產生使逐步定居成為可能。由於弓箭的發明和使用,以及狩獵技術的提高,人們捕捉到的獸類逐漸增多。當人們發現馴養幼獸可以補充獵獲物的不時匱乏之後,馴養動物就逐漸取代狩獵而成為一種謀生的手段,畜牧業因而開始發展起來。原始手工業繼矇昧高階階段發明製造弓箭之後,到野蠻低階階段,人們又發明了手工製陶技術,生產出用以燒水、煮飯、儲藏食物等各種陶器,使人們的生活條件大為改善。中國仰韶文化遺址出土的陶器有盆、缽、缸、甕、瓶、盂、盤、碗、杯等。仰韶文化遺址出土的還有陶紡輪、骨梭、骨針、骨椎等物,這說明當時的人們在掌握製陶術的同時,還掌握了紡織技術。
母系氏族公社早期實行族外群婚,氏族成員的子女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再加以當時婦女在經濟生活中從事採集和初期農業,比男子從事狩獵可取得較為穩定的和經常的生活資源,因此婦女在生產中和社會生活中都居於主導地位。氏族的世系按母系計算。氏族成員包括:一個女性祖先,她的子女和其女兒的子女,以及各代女性子孫的後代。兒子及其所生的子女,以及各代男性子孫的後代,則屬於其他氏族。財產的繼承也與母系世系相一致,土地等財產為母系氏族公社所有,公社世代繼承。氏族成員死後,其個人少量財物的繼承原則是:屬女性死者的,由她的子女及姐妹分享;屬男性死者的,轉歸他的兄弟姐妹和姐妹的子女,或者母親的姐妹的子女所有,他本人的子女由於不屬於父親的氏族,則不能繼承他的財物。母系氏族公社實行原始共產制,氏族成員集體生產勞動,產品共同消費。每個氏族都有一個氏族長,一般選舉年長而德高望重的婦女擔任。氏族長領導和組織氏族的生產和生活,與氏族其他成員的社會地位平等,一起參加勞動而不享有特權。氏族內的重大事情,如選舉、撤換氏族長或軍事領袖,實行戰爭或媾和,收養外人入族,決定血族復仇等,由氏族議事會民主討論決定。氏族長對內管理氏族的日常公共事務,如調解糾紛、安排生產生活、裁定氏族成員遺物的繼承、主持宗教祭祀活動等;對外代表氏族參加部落議事會,擁有決策權。
母系氏族公社的婚姻關係,至繁榮期發展為對偶婚(見對偶家庭),即一男一女的不牢固的結合。起先實行望門居住的婚姻生活。隨著對偶婚的發展和鞏固,丈夫要到妻方氏族內定居,出現了妻方居住婚(見從妻居)的形式。但對偶家庭未能成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單位。
隨著社會的發展,在氏族之上產生胞族、部落、部落聯盟等社會組織。胞族系由氏族擴充而成,包括若干個從老氏族中分離出來的新氏族(女兒氏族)。部落系由鄰近的或互相通婚的氏族或胞族聯合而成。原始社會末期,由於部落之間經常發生掠奪財富的戰爭,一些有親屬關係的部落便結成部落聯盟,以加強自衛和掠奪的能力。
早期氏族制度下人們的意識形態仍處於幼稚階段。舊石器時代晚期,婦女雕像的出現,反映當時對女性的崇敬。這時宗教觀念開始形成,人們相信萬物有靈,認為人也有靈魂,從而對死者舉行埋葬和祭祀儀式,把死者埋在本氏族的公共墓地。圖騰崇拜(見原始宗教)是萬物有靈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原始人認為人的靈魂與動物、植物和自然物相通,因而相信他們的祖先是由一個動物或植物產生,從而以這個動物或植物為氏族的圖騰標誌, 以區別於其他氏族的圖騰。 易洛魁印第安人(見易洛魁人)曾以熊、狼、鹿、海狸等作為自己氏族的名稱,並把這些動物視為本氏族的祖先和保護神而加以崇拜。中國海南島的黎族過去也有以芭蕉、水牛等作為本氏族名稱的。這些都是圖騰崇拜的遺蹟。
父系氏族公社
新石器時代晚期至金石並用時代,母系氏族公社逐步過渡到父系氏族公社。這時,社會生產力的進步主要表現為,人們使用通體磨光的石器、紅銅和青銅工具,農業和畜牧業進一步發展,以及以輪製陶器和初期金屬器的製造和使用為主要標誌的手工業技術水平的提高,社會分工的擴大和交換關係的發展。
農業是父系氏族公社的主要生產部門。早在母系氏族公社初期,男子已參加砍伐森林、開墾荒地等沉重勞動。 犁耕農業出現後, 農業勞動就主要轉歸男子擔任。農業勞動力的加強,有利於生產工具和生產技術的改進。例如中國大汶口文化的農業與仰韶文化的農業相比就有明顯的進步,表現為:
(1)男性墓中大都隨葬生產工具,女性墓中多隨葬紡輪或裝飾品,表明男耕女織的分工,男子已在農業中居主導的地位。
(2)生產工具不論在質與量方面都超過仰韶文化,如大汶口文化的 133座墓葬中,有67座隨葬有生產工具,而西安半坡遺址71座墓葬中只有一、 二件生產工具。 大汶口文化的石器全部是磨製的,仰韶文化的石器打製的仍佔相當的比重。
(3)大汶口文化遺址中出土一件通體磨光的鹿角製成的鶴嘴鋤,表明當時已知中耕。
由於畜牧業的發展, 飼養家禽、 家畜的種類和數量不斷增加,從事畜牧的男子在獲得生活資料的活動中,居於越來越重要的地位。
在農業、畜牧業發展的基礎上,父系氏族公社手工業也取得重大的進步,主要表現為輪製陶器的普遍化,織布機的發明,特別是青銅及鐵製工具的製作和使用。這些進步大大推動了農業、畜牧業和其他生產部門的發展,使人們能夠生產出超出維持自身勞動所需的產品,這就為私有制的產生、貧富差別和剝削的出現提供了物質條件。
男子在農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部門取得了主導地位後,遂逐漸把婦女排擠到次要地位。婦女主要負責撫育後代和照管家務,在生產勞動中只做一些輔助工作。經濟地位的變化,使男子不僅掌握了生產資料,而且取得對勞動產品的支配權。男子手中有了財富,隨之就產生了使自己的子女繼承這些財富的意圖,從而在血統和財產的繼承上也由按母系計算改為按父系計算,氏族部落的首領改由男子充任。
父系氏族公社時期,父系家庭公社為社會的基本經濟單位,成員包括同一男性始祖所生的幾代子孫。其經濟基礎是土地共有共耕,集體生產,共同消費。在父系家庭公社內包含若干個一夫一妻組成的個體小家庭。這些個體小家庭初期只是消費單位,仍然依附於家庭公社,受家族長的支配。隨著生產的發展,逐漸從家庭公社分離出來,變為獨立的生產和消費單位,成為促使家庭公社解體的一個重要因素。
這時的婚姻形態從對偶婚轉變為一夫一妻制(見一夫一妻制家庭),由夫從妻居發展為妻從夫居,所生子女歸丈夫氏族。其中有的家長實行一夫多妻制。中國甘肅臨夏秦魏家十餘座男女合葬墓中,男子一律在右邊,臉朝上直臥,女子一律在左邊,腿彎曲側身向著男子,這生動地反映了當時的家族、婚姻形態和女子屈從於男子的情況。
父系氏族公社的氏族長由氏族成員選舉產生,一般由年齡最高的男子擔任。任氏族長無一定的年限,不是終身職務,不世襲,不稱職者可以罷免。氏族長從事生產勞動,無特權。氏族長按習慣法有權處理氏族內部的事務,遇有重大事宜,由氏族長召開各家族長老組成的氏族會議民主討論解決。
父系氏族制的確立,反映在宗教信仰上,是對男性祖先的崇拜。在新石器時代晚期文化遺址出土的陶祖、石祖等──男性生殖器和陶器上的男性裸體像,就是崇拜男性祖先的象徵。進入階級社會後,這種宗教習俗發展為一整套崇拜男性家族祖先的複雜禮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雲南的獨龍族、基諾族以及海南島黎族的合畝制(見黎族合畝制)地區等,仍保留著父系家庭公社的殘餘。
隨著母權制向父權制的過渡,原始公社制開始走下坡路。個體家庭私有制和商品交換的發展,引起了財產佔有的不平等,家庭公社內部出現了貧富分化。氏族長、家族長、部落酋長、軍事首領等,憑藉自己的特殊地位和特權,在生產分配和商品交換活動中積累越來越多的財富;他們日益脫離勞動,依靠攫取他人剩餘勞動產品為生,形成了最初的剝削。以往在對其他部落戰爭中,往往把戰俘殺死,這時則把他們吸收到家族來,作為奴隸加以剝削。社會中分裂為主人和奴隸,富人和窮人,剝削者和被剝削者兩大對立階級。原始社會中生產資料公有、共同勞動、平均分配的原則再也不能實行了。生產力的發展促使人們迫切要求打破氏族部落生產範圍的狹隘性和閉塞性,不同血緣的氏族部落成員不斷遷徙和雜居,促使以血緣為紐帶的原始共產制的氏族公社陷於瓦解。地域聯絡代替了血緣聯絡,出現了由沒有血緣關係的獨立個體家庭按地域原則結合而成的農村公社。農村公社是氏族公社向階級社會過渡的中間階段。它的出現標誌著氏族制度已經走到了它的歷史盡頭。氏族制度逐漸轉化為自己的對立物,氏族組織經過軍事民主制向階級國家過渡,原來氏族部落的首領由社會公僕變為社會的主宰,並將部落的管理機關變為統治人民的專政工具。至此,原始公社制覆亡,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產生。
由於原始公社制度存在於遙遠的過去,各地區各民族歷史發展不平衡,資料缺乏,對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的理解不同,因而目前國內外學者對原始社會分期等問題,還存在著分歧意見。如有的人不同意原始群是從猿到人過渡階段的“形成中的人”的群體,而認為原始群是包括直立人在內的真正人類的群體,從而把原始社會分為原始群和原始氏族公社兩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