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佛學會

[拼音]:jizinü

[英文]:stepchild

妻子與其前夫或丈夫與其前妻所生的子女。繼父母、繼子女的關係,是因父母一方死亡後,他方再婚,或父母離婚後一方或雙方再婚,子女與父或母的再婚配偶共同生活而發生。過繼是中國封建社會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群眾對立嗣、收養關係的俗稱,與繼父母、繼子女的概念有嚴格區別。

按照親屬分類,繼子女是繼父或繼母的配偶的血親,繼父或繼母是繼子女的血親的配偶,雙方間存在姻親關係。中國古代禮制規定繼父有“三父”(同居繼父、不同居繼父、先同居後異居繼父)之分,繼母在“八母”(嫡母、繼母、養母、慈母、嫁母、出母、庶母、乳母)之列。當代多數國家的親屬法中關於繼父母、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一般沒有直接規定。許多法學家主張,繼父母、繼子女間如果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可適用養父母、養子女間權利義務的規定。也有些國家在法律上對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權利義務直接作了規定。現行的《俄羅斯聯邦婚姻和家庭法典》規定,繼父母在一定條件下有撫養繼子女的責任,繼子女在一定條件下有贍養繼父母的責任。

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即雙方間如有撫養和受撫養的事實存在,就產生了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相互間都有繼承權。繼子女並不因為母親的再嫁或父親的再娶而與生父或生母脫離關係,繼子女與生父母仍然保持親子關係,仍然保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和相互繼承的權利。

參考文章

繼父母可以不撫養繼子女嗎?法律常識養子女和繼子女的繼承權有什麼特殊性?法律常識繼子女應當贍養繼父母嗎?親生父母誰來贍養?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