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荷花史

[拼音]:yazuzhi

中國明清時代,地主在出租土地時向農民索取地租抵押金的一種租佃制度。各地名稱不同,有頂首、頂批、佃禮、佃價、批頭、批禮、寄莊、進莊、攬佃、攬租、保佃、保租、莊佃、穩租以及糞質銀、墮腳銀、脫肩銀等多種稱呼。

明清時代,由於農業生產力提高、商品和貨幣關係發展,實物分成租向實物定額租和貨幣定額租轉化的現象日益增多。同時,隨著土地集中、人口增長、農民抗租鬥爭頻繁,地主為了防止佃農欠租,在出租田地時,向佃農索取一筆押金作為保證。明萬曆年間租佃契式中即有“交繳押租錢文”字樣,福建興化府屬文獻中有“有田根銀,抵逋租”記載。清代前期押租普遍流行。嘉慶年間,直隸(今河北)、盛京(今遼寧)、山西、內蒙、河南、陝西、江蘇、浙江、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四川、福建、臺灣、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均有實行押租的記錄。清末,黑龍江、吉林、甘肅等地也相繼實行。到中華民國時期,有些縣區,交納押租的佃戶在總佃戶數中的比重逐年增大,有高達百分之七八十的。

佃農交納押租以後,一般照交正租,如果欠租,地主就在押金中扣除。押金不生利息,退佃時歸還佃農,如押金數量不大,回佃時並不歸還。押金超過一定數額,佃農就要相應地減納正租,出現了“押重租輕,押輕租重”的現象。地主不退押金,或者押租租佃關係尚未滿期,地主不能隨意換佃。在有些地區,交納押租的佃農還可以將佃種的土地轉佃他人。

押租多少,隨正租輕重、土地肥瘠、人口密度等而有很大差別。愈是人口密集、土地肥沃的地區,押租愈加沉重。押租額常超過正租額,少的超過一二倍,高的五六倍或七八倍,個別的甚至超過數十倍。提高押金數量稱為加押。加押的現象越到後來,越為普遍。

押租制有利於保證地主地租的實現,同時,佃農為了保有押金的索回權,不敢隨意離開地主的土地,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佃農的移動自由。不過,它也有限制地主奪佃的作用,使佃權比較穩定。這構成了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租佃關係中的一個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