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功能主義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xingzhengquhua

[英文]:administrative divi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進行分級管理,建立相應的國家機關而劃分的行政區域。

行政區劃的變化、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和民族區域自治的實行,行政區域的劃分曾有相應的變化和調整。總的趨向是減少行政區域的層次,擴大行政區域的範圍和維護民族自治地方。1949年建國初期,全國劃分為東北、華北、西北、華東、中南、西南6個大行政區,作為比省高一級的行政區域單位。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既是一級地方政權機關,又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機關。1952年,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改為行政委員會,代表中央人民政府領導和監督地方政府的工作。1954年撤銷了大行政區的建置,同年又合併了若干省、市,如將遼東、遼西兩省合併為遼寧省,將瀋陽、武漢、廣州、西安、重慶等11個直轄市改為省轄市。1955年撤銷了熱河、西康兩省,分別併入河北省、四川省。1958年建立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又據1954年憲法規定,在縣、自治縣下,除鎮以外,還有鄉、民族鄉。1958年建立了人民公社後,撤銷了鄉、鎮的建置。1982年憲法規定人民公社為農村經濟組織,恢復鄉(民族鄉、鎮)一級為基層行政區劃。

行政區域劃分與變更的法定程式

中國行政區域的劃分和變更,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式。根據憲法規定,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由國務院批准。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由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

行政區域的劃分

1982年憲法規定,中國的行政區域劃分為: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中國地方行政區域的劃分基本上是三級制,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各為一級。少數地方實行四級制,即在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在縣以上還設有自治州一級。以上各級行政區域單位,都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都是一級地方政權組織。1982年憲法還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省級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是中央管理的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區域單位,通稱省級單位。自治區是相當於省級的民族自治地方,以一個人數較多的少數民族為基礎,和居住在本區域內的其他民族共同組成。直轄市是中央直接領導的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中心的大城市。據1982年底統計,全國共有30個省級單位,即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臺灣省。全國共計有22個省、5個自治區、3個直轄市。

自治州

介於省、自治區和縣、自治縣之間的一級行政區域單位,是民族自治地方。有的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為基礎而建立,如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有的以一個人口較多的少數民族為基礎和另外一個或幾個兄弟民族共同建立,如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有的以兩個或幾個少數民族聚居區聯合建立,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薩克族自治州。據1982年底統計,除臺灣外,全國共有自治州29個,分屬於吉林、湖南、廣東、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 8個省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縣級

包括縣、自治縣、市、市轄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的一級。自治縣是縣級民族自治地方。市設在人口比較集中的重要工礦基地、規模較大的物資集散地或邊遠地區的重要城鎮。又分為省轄市和省的派出機關地區和盟的行政公署或自治州管理的市。據1982年底統計,全國有2350個縣級單位,其中包括2002個縣,70多個自治縣,213個市。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下面所設的區也屬於縣級行政區域單位。

鄉級

包括鄉、民族鄉、鎮,是基層行政區域單位。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管理。鄉是農村基層行政區域單位。民族鄉是鄉一級適合民族特點的行政區域單位。鎮是人口和工商業比較集中的地方。據1982年底統計,除臺灣外,全國有5萬多個基層行政區域單位。

各級政府的派出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按地區(一般包括若干縣、市的範圍)設立若干行政公署,作為自己的派出機關。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地區、區和街道,都不是一級政權單位,也不作為行政區域。近年來有許多地區已經撤銷,把它原來領導的縣、自治縣分別劃歸省轄市領導。

特別行政區

1982年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