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猶太主義
[拼音]:Li Si
秦代政治家。楚上蔡(今河南上蔡西南)人。青年時代曾與韓非一道就學於荀況,後接受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的法家學說、特別是深受韓非的思想影響。戰國末年入秦,為秦相國呂不韋舍人,後被秦始皇任為客卿、廷尉直到丞相。秦始皇死後,因郎中令趙高誣陷其子李由通盜,於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七月被具五刑,腰斬於咸陽市。
李斯入秦時,正是諸侯割據稱雄向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主義國家轉變的時代。他在第一次同秦始皇談話時就勸秦始皇完成天下統一的事業,指出:“夫以秦之強,大王之賢,由灶上騷(掃)除,足以滅諸侯,成帝業,為天下一統,此萬世之一時也。”為了實現統一,他主張對山東六國採用暗中派人離間其君臣、分化瓦解和各個擊破的策略,對內則建議任人唯賢,廣泛網羅人才,堅決貫徹法家富國強兵與集權中央的方針,這些意見一一為秦始皇所採納。
統一戰爭勝利後,在國家體制上李斯力排眾議,反對分封制,主張實行郡縣制。他指出“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重,然後屬疏遠,相攻擊如仇讎,諸侯更相誅伐,周天子弗能禁止”,最後導致天下大亂;而實行郡縣制,則是順乎歷史發展的正確途徑。秦始皇聽取了這些意見,在全國範圍廢除分封制,推行郡縣制,有力地加強了封建專制主義統治和國家的統一。他的法律思想對於加強君主專制和封建法制,同樣起了重大的作用。
人主獨尊,法自君出
李斯主張實行極端的君主專制制度,他認為君主應“獨制於天下而無所制”,“犖然獨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只有如此,吏民百姓才不敢反抗,統治者才能久處尊位,長執重勢,獨擅天下之利。統一戰爭剛剛結束,在秦始皇的授意下,李斯就和丞相王綰、御史大夫馮劫一起議帝號,稱頌秦始皇“興義兵,誅殘賊,平定天下,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實現了自古以來未嘗有、五帝所不及的豐功偉績,因此應當上尊號,以命為“制”,公為“詔”,自稱“朕”。從此,法自君出,皇帝的“詔”、“制”正式成了國家法律的淵源。
“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厲行思想文化專制
李斯指出,古代天下散亂,意見分歧,今天下統一了,就應當在思想文化上分清黑白,使之定於一尊;但是有些人“不師今而學古,道古以害今”,以其私學來指責國家法令,“入則心非,出則巷議,非主以為名,異趣以為高,率群下以造謗”,對此如不加以禁止,勢必“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所以他建議:除《秦記》、醫藥、卜筮、種樹之書外,其餘文學《詩》《書》百家語等,非博士不得收藏,全部交官府焚燬。三十天之內不交官府者,黥為城旦。是後再有人議論《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官吏知情不舉者同罪論處。凡欲學習者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從此秦便實行嚴格的思想文化專制,並在這以後頒佈了相應的《挾書律》。
貫徹重刑主義,強調“深督輕罪”
李斯繼承先秦法家傳統的反儒思想,提出“滅仁義之塗,掩馳說之口”,“明申、韓之術”;“修商君之法”,並特別推崇商鞅、韓非的“重刑輕罪”思想。他援引韓非的“慈母有敗子而嚴家無格虜”的說法,論證必須把刑罰嚴加於應受懲罰者的身上。他還援引商君之法刑棄灰於道,深督輕罪,使吏民不敢輕犯法的說法,論證“必深罰”。從秦始皇統一全國到秦王朝覆滅,秦的刑罰一再加重,以至於後期出現了“劓鼻盈累,斷足盈車”,“赭衣半道,斷獄以千萬數”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