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經濟指標

[拼音]:Zhongguo jindai de maiban

[英文]:comprador in modern China

鴉片戰爭後外國在華洋行僱用的為它們購銷商品、介紹交易的華籍商人。早期亦稱康白度(來自葡萄牙語comprador),原指葡萄牙人在印度進行經濟侵略時僱用的當地人,後遂泛指殖民地、半殖民地替外國資本家服務的中間人、經理人。在印度、土耳其、越南、日本均曾有過此類商人。

詞源

中國早有買辦一詞,明代專指供應宮廷用品的商人,清代兼指官宦的採購人員。1757年廣州一口對外通商後,廣州、澳門的外商商館即僱有買辦從事採購物料、備辦伙食等。當時清政府指定行商(十三行)管理和壟斷外商的貿易,監督外商的活動,買辦也由行商管理。1809年規定買辦由地方官選派,給與腰牌印照為憑。1835年又訂“層遞鉗制”辦法,商館的看門、挑水、看貨等人夫由買辦代僱,買辦由通事(翻譯)保充,通事由行商保充。

從屬外商的買辦

鴉片戰爭後,開放上海等口岸,取消行商制度。1844年中美《五口貿易章程》規定外商願僱買辦、通事,應各聽其便,所有公價若干,由該商民等自行議定,或請各領事官酌辦,中國地方官毋庸經理。其後買辦合同遂送外國領事館備案;根據1868年《上海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買辦涉訟並受到外國領事裁判權庇護。買辦完全從屬於外商,與廣州一口通商時期的買辦根本不同了。

最初,買辦媒介華洋交易,與外商不必有固定關係,類如掮客。以後買辦逐漸依附某外商,取得信任,雙方遂訂僱傭合同和保證書。買辦代洋行購銷商品,並保管貨、款,鑑定銀色、票據,管理日常事務。另方面,買辦對經手的交易和華商信用負有保證責任。受僱時除保證人外,並交保證金,其數額視業務情況,自數千、數萬以至一二十萬元。買辦既是受僱於外商、領取薪金的華籍經理人,又是媒介華洋交易,收取佣金的經紀人,交鉅額保證金者,並實際具有合夥人性質,有的買辦還附股於外商企業。

買辦一般在洋行內設買辦間,或稱華帳房,自僱會計、出納、跑街、保管等。洋行為推廣商業聯絡,也允許買辦自營商業和銀錢業。

買辦的人數及其收入

早期的買辦有隨洋行來自廣州的行商、散商、通事;以後則由洋行的學徒、職員中提升,並有教會學校學生及官僚子弟加入;而人數最多的是選自口岸的華商,上海買辦中出身商人的約佔2/3。

除貿易洋行外,外商銀行、保險業、輪船公司、工礦企業等也僱用買辦。大洋行並有副買辦(跑樓)和各部門買辦,上海英商怡和洋行有正副買辦50餘人。估計19世紀末,全國933家外商企業共有買辦1萬人以上。

買辦的收入包括薪金、佣金及貨價差額、銀秤差額、利息差額、鑑定銀色收益等,以佣金為主。佣金一般為交易額的0.5~2%,視批額大小、風險、市場暢滯而不同。按照進出口額估算,1840~1895年間,買辦佣金收入在4億兩以上,連同薪金及其他收入估計共約5億兩。

買辦收入既多,他們除揮霍外仍有積累。其積累除充作洋行保證金、附股或存入外商銀行,以及部分用於房地產投機外,投資經營工商業者亦不少。洋務派經營的官督商辦、官商合辦企業中,重要投資人和經營者如唐廷樞、徐潤、鄭觀應等均屬買辦。早期民族資本的工業、航運業主要投資人中,買辦出身的佔20%左右,如祝大椿、朱志堯和後來的劉鴻生,都由買辦成為實業家。不過,買辦的投資更多是在商業和銀錢業,尤其是與洋行業務有關的紗布、五金、絲、茶等商業。

買辦有大中小之別。大買辦約佔買辦總人數的 5~10%,多系受僱於大洋行、銀行,與洋商關係深密,有的任期長達數十年,甚至子嗣父業,形成買辦世家。他們收入極豐,不少年達數萬,數十萬兩,有的家有資金一二千萬兩。許多大買辦捐有道府官銜,或借洋人之力身居要職。中小買辦多系受僱於較小洋行,任期亦短,有些每屆合同期滿(一二年)即須另謀出路,常是任一二屆買辦即自行經商。

買辦制度的改變和消失

19世紀末、20世紀初,舊的買辦制度已逐漸不適應帝國主義擴大對華貿易的需要,尤其不適應向內地推銷的需要;加以人民反帝愛國運動開展,買辦受到社會輿論嚴厲譴責,1899年上海日商三井洋行開始裁撤買辦,其他日商陸續仿行。後來美孚石油公司、英美煙公司等倡行地區經銷制度。到20世紀20年代,買辦制度部分地向下列方式轉化:

(1)經理制,買辦改稱華經理;

(2)高階職員制,買辦只領薪金,取消或部分取消佣金;

(3)經銷、包銷、代銷制,洋行與華商訂立經銷、包銷、代銷合同,有的是某一範圍的獨家經銷;

(4)經紀人制,買辦不再固定受僱於某一洋行,改為介紹成交,收取佣金。但上述改變主要在部分日、美、德企業,英、法許多老企業則一仍舊制。

買辦的消失始於抗日戰爭時期,特別是太平洋戰爭後,歐美外商相繼歇業,日商則已不再用買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