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指標

[拼音]:Gubabilun nulizhi jingji

[英文]:Old Babylonian slave-owning economy

公元前19~前16世紀幼發拉底河及底格里斯河兩河流域古巴比倫王國的奴隸制生產方式。古代西亞各國中具有代表性的社會經濟制度。

概況

古巴比倫王國時代,已廣泛使用青銅工具,農業已有相當發展,土地灌溉面積擴大。據考古發現,約公元前1700年左右以蘇美爾語書寫的泥板曆書(共 109行)是目前所知歷史上最早的一部農人曆書。就其內容(從灌溉、耕耘到收穫)而言,是一部小自耕農的農業手冊。它反映了古巴比倫奴隸制社會小農佔優勢,主要糧食作物是大麥,農業工具已趨複雜,並重視灌溉系統。國王漢穆拉比設定了管理灌溉網的官吏“河流管理人”。漢穆拉比時代,運河的開鑿和嚴格管理灌溉網的措施,促進了農業的發展。

手工業也有較大的發展。《漢穆拉比法典》(見彩圖)中提及的手工業工匠達10種以上,有制磚工、織麻工、刻石工、珠寶工、冶金工、皮革工、木工、建築師以及銘文不詳者一二種。實際上,據其他文獻所載,手工業行業不下二三十種。《漢穆拉比法典》第 274條還規定了各種手工業者每日應得到的酬金額。

農業、手工業的發展為國內外貿易的發展創造了條件。塔木卡爾(大商人)分為替王室服務的官商和民間商人兩類。官商塔木卡爾將國家徵收的大量大麥、芝麻油、棗、皮革、羊毛等輸往國外,從國外換回木材、石材、金屬、寶石、髮油、葡萄酒、奴隸等。在國內外貿易中,塔木卡爾還委託代理人沙馬魯從事商業活動。官商塔木卡爾由國王授予特權和供職份地。

古巴比倫王國的商業中心是烏爾、拉爾薩、尼普爾、巴比倫和西巴爾等城市。烏爾從迪爾蒙輸出銅,拉爾薩從埃什努納輸出銀。巴比倫和西巴爾是兩河流域南北貿易的集散地,西巴爾還是奴隸貿易的中心。在這些城市中,私人經營的店肆尤為昌盛。

等級制和土地制度

古巴比倫王國的社會階級關係通過等級制度表現出來。據《漢穆拉比法典》所載,古巴比倫居民分為自由民和奴隸兩大類,社會分為三個等級:

(1)阿維魯,為全權自由民,其上層王族、大官吏、高階祭司等是統治階級;其下層農民、牧人、手工業者是被迫納稅、服兵役、徭役的受壓迫階級。

(2)穆什欽努,是依附於王室土地、公社除籍的無權自由民。

(3)瓦爾都(男奴)或阿姆圖(女奴)是奴隸階級。

古巴比倫王國土地制度已較複雜。除大量的王室土地外,還有城市、寺廟以及私人土地所有制。王室直接控制的土地分為三類。

(1)“供養宮廷之田”;

(2)以供職為條件授予的份地;

(3)以納貢為條件授予的份地。以供職為條件的份地領有者包括列都(士兵)和巴依魯、官吏、塔木卡爾及負有其他義務者(包括書吏、占卜者、歌手、工匠、轎伕、牧人、漁夫、廚師等)。一般地方官吏領有份地在 6~10布耳(1布耳約合6.3公頃)之間;士兵、工匠等領有份地在1~2布耳之間。士兵份地(包括田園、居屋、牲畜)不得買賣或遺授女繼承人。以納貢為條件授予的份地佔王室土地相當大的部分,此類份地的領有者被稱為“納貢人”。他們受王室的嚴格控制,其份地亦不得買賣、抵押或遺授女繼承人。

農村公社仍儲存著,但公社的可耕地基本上已經成為各農戶的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佔相當大的數量。公社成員的土地所有制是以納稅、服徭役為前提。離棄公社逃亡或三年不納稅的公社成員則從公社除籍而失去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土地的租佃和僱傭關係已普遍流行。地租一般是收成的1/2或1/3,果園、菜園的地租是收成的2/3,供應灌溉用水的園圃的地租高達3/4。

高利貸業甚為活躍。《漢穆拉比法典》規定,穀物的利率達33%,白銀達22%。神廟和賣酒店同時經營高利貸業。高利貸業促進了債務奴役制的發展。

古巴比倫奴隸瓦爾都(或阿姆圖)同牲畜一樣被視為一種財產。至今已發現許多關於奴隸買賣、轉讓、交換、贈與或借用的契約文書。《漢穆拉比法典》在維護奴隸主對奴隸的所有權方面較以往任何法典都更嚴峻。奴隸大多數屬於宮廷、神廟、官吏和大商人。一般自由民佔有奴隸的數量不多。奴隸來源除戰爭俘虜外,多從外地買來。債務奴役制也甚流行。為了緩和債務人的反抗,《漢穆拉比法典》規定阿維魯等級淪為債奴者,以三年為限,第四年應恢復其自由。在個別情況下,奴隸通過收養、婚姻或交納贖金等方式可獲得解放。

參考書目

《世界上古史綱》編寫組:《世界上古史綱》上冊,人民出版社,北京,1979。

漢謨拉比王法典》,《世界通史資料選輯》(上古部分),商務印書館,北京,1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