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與欠條的具體區別

  生活中,少不了借錢或被借,一不小心被別人鑽了借條的漏洞,可能造成難以追回的損失。那麼你知道借條和欠條的具體區別嗎?下面小編整理了借條和欠條的具體區別,供你參考。

  

  借條和欠條在法律上有什麼不同?

  1內涵不同

  借條與欠條均是用來作為某種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或憑證。但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給付借款的書面憑證,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條是對債權債務主體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和債務關係。我們也可以認為:借條證明借款關係,欠條證明欠款關係;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3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和訴訟風險不同

  當借條持有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後,由於通過借條本身較易於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基此,債權人面臨的訴訟風險也表現出較大的差異性。

  4在適用訴訟時效上不同

  未規定具體還款期限的借條及欠條的訴訟時效不同: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根據《民法通則》第88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一直不主張權利,則出借人的債權也將喪失勝訴權。

  對於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借條與欠條的注意事項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收是雙 方基 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代表借款合同關係。因此借款時宜 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範圍內 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 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 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 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後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係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係,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後,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 “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1萬元”。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 “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