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有效追討債務方法
網路上有這麼一句話:借錢的時候你是大爺,還錢的時候他是大爺。債務追討一直都是比較麻煩的事情,要成功追討債務都是講究方式方法的,不能採取非法的手段,否則不僅不能追到債務還會導致自己身陷囹圄。那麼,我們該如何快速有效追討債務?下面小編整理了,供你參考。
一、申請支付令
支付令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一種督促程式,目的是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以迅速實現。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等符合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根據此規定,債務人在接到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後,應當在15日內清償債務或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在規定時間內收到債務人書面異議的,即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支付令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但債務人在此期間既不清償債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的,則支付令取得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債權人可根據支付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一些債權債務明確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形式索取。
二、申請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指出,在審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勞務報酬糾紛以及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糾紛等民事案件過程中,對符合先予執行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定先予執行。申請先予執行應具備下列條件: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等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行使權利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須有當事人的申請;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三、申辦強制執行公證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義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並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公證文書規定的義務時,債權人可不經過訴訟程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證明活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發布的《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中規定,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四、提起代位追償訴訟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2、債務人須享有對第三人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
4、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使其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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