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傷申請認定超時效處理
勞動法作為典型的社會法,既具有私法性因素,又具有公法性因素。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工傷認定超期是指用人單位或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要求作工傷認定時超過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即超過了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期限。
一、工傷認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後果
一成因
1、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當地工傷社會保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了工傷認定,社會保障部門也不會承擔工傷職工的相關費用,反而會對用人單位帶來消極後果,即工傷事故的頻繁而被勞動保障部門處罰及依法由自己承擔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所以能瞞則瞞,一來可以避免勞動保障部門的處罰,二來還會少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
2、用人單位工會組織工作人員考慮其自身利益或上級工會組織不知情或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組織而未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不知道工傷申請時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於用人單位不配合而無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需要的申請材料。
4、傷者不知工傷待遇的具體標準與用人單位私了後反悔。
5、因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職工傷害而使用人單位或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忽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法律後果: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用人單位或傷者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的工傷認定申請,因而無法獲得法規規定的的工傷認定書;
2、傷者無法啟動勞動能力鑑定部門的勞動能力鑑定;
3、如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話,傷者無法從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二、申請工傷認定超時效的處理方法,主要從救濟途徑、優缺點、程式、時效講述:
1、救濟途徑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傷者通過工傷保險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其依據為:
1《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2國務院《條例》第五十二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種觀點,是傷者直接通過一般民事損害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其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優缺點:
第一種觀點即工傷待遇賠償的優點為1無戶籍歧視,城鄉傷者賠償標準統一;2適用無過錯原則;3舉證責任倒置《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條例二十三條》,缺陷為對誰是工傷認定主體、誰是勞動能力鑑定主體、傷者是否因工傷認定申請的失權因而喪失獲得賠償有較大的爭論。
第二種觀點即民事損害賠償的優點為1傷者能得到完全賠償,賠償金額超過工傷待遇賠償。但缺陷為1有戶籍歧視,城鄉傷者賠償標準各異;2適用過錯原則而之所以發生工傷絕大部分是傷者違反操作規程引起過錯程度如何確定基本根據審判法官的主觀決定,因而裁判賠償的金額相差很大;3適用“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對傷者不利;4加重了用人單位負擔。因此有關部門和學者對此分歧很大,審判實踐中也意見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