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申請規定會不會扣績效工資
目前,很多的單位的工資形式都是由基本工資加績效組成的,因此有的單位就會規定職工休年假扣績效,那年假的申請是怎麼規定的?能扣績效工資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申請年假是否扣績效工資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申請年假是否扣績效工資
首先,《勞動法》沒規定這麼細。
其次,《職工帶薪年休假條理》也只是規定“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不過,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可以更明確的看出如何計薪。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
1、沒有績效工資的,按照實際工資發放薪酬。
2、有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績效工資的,按照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入職不滿12個月的按照入職實際月份計算。
總結,如果是法定的帶薪年休假,那麼企業直接扣你績效工資是不合法的,工資計算應參照以上規定。
職工年假的法律規定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該《條例》第7條又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由勞動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工資訊管理制度,依法建立職工名冊、工資表,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妥善保管涉及職工工作年限方面的原始憑證。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在當年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經徵求職工本人意見後,用人單位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補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
職工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解除勞動關係離開單位時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將職工的勞動合同順延至職工休完年休假,待職工休完年休假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手續。職工在不同單位之間不得重複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單位在終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證明書中載明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情況,並將一份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證明書存入職工檔案。
經依法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適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資的規定,但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業績科學合理地確定職工的勞動報酬。實行年薪制的人員可以由用人單位依法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此外,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待遇。
勞動者工作滿一定的年限,就有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您可以自己核對是否符合休假的資格,如果您明明符合休假資格而單位不讓休年假,那您就有權向單位索要相應的補償,此外您還可以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
職工年假工資的計算
年休假工資的基本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可以獲得與日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其具體計算公式為:職工本人月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天***。
年休假所依據的月工資標準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標準基本一致。即: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後的月平均工資。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月應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得工資為用人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資。
年休假可以說是法律賦予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之一,因而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向單位申請年休假的,此時單位不僅要批假,同時還要保障勞動者在年休假期間的福利待遇,支付其相應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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