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有哪些

  簡易程式是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式。下面是小編根據這個問題整理了相關的資料,供你參考。

  一、什麼案件適用簡易程式

  適用簡易程式的範圍: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上述案件,不論是公訴還是自訴,都應具備“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輕微“的特點。另外,對公訴案件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二、

  刑事訴訟法對哪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作出了具體規定: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這類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是案情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

  2人民檢察院提出適用簡易程式的建議或者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適用簡易程式並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3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這類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會危害性都較輕。人民法院在審理前,要根據人民檢察院提供的證據材料,依據有關法律,對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處的刑罰作出判斷。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罪行較重,需要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應終止簡易程式,按普通程式審理。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規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是犯罪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性都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並且被害人有足夠的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不需要人民法院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適用簡易程式可以在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運用法律的基礎上,及時、迅速地審結案件,解決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以上是小編分享了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有幫助到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