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的程式與條件有哪些

  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宣告失蹤,具有規定的程式與條件。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宣告失蹤的相關法律知識。

  宣告失蹤的程式與條件

  《民法通則》第二十條 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

  宣告失蹤的程式與條件:

  ①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毋、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無順序上的要求。

  ②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

  ③須由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式宣告。

  宣告失蹤的申請條件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宣告失蹤的其他問題

  公告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3]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撤銷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切知道他的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撤銷後,財產代管關係終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為,將代管財產交給被撤銷宣告人。

  宣告失蹤的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申請宣告失蹤需要多長時間

  《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根據本條規定,非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宣告失蹤。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民法通則》第二十二條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從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次日起,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利害關係人包括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近親屬。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