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比洞賽講解

  比洞賽是指每一個洞都單獨進行競賽的比賽。以下是小編教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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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勝者為取得最多洞的團隊或選手,而不是分數最低的隊伍或選手。第一洞的獲勝者叫做“one up”。即使該選手用兩杆或三杆進洞,也仍然是“one up”。選手每贏一個洞,標誌會增加。贏得洞數最多的選手就是獲勝者。這是高爾夫比賽的原始形式。

  比洞賽為每一個洞為一單元來決定輸或贏之比賽,每一洞杆數最少之一方,即為該洞之獲勝者,在比賽規定之洞數,一般均為 18 洞,但也有 2 回會 36 洞之比洞賽,如果一方領先之洞數超過未打之洞數,勝負已分故可終止比賽,領先之一方即為優勝者。

  高爾夫球賽的賽制主要分為比洞賽和比桿賽兩種。比洞賽的賽制下,參賽選手為兩人一組或兩隊,進行一對一對抗,在每一洞根據杆數決出勝負,最後根據選手贏得的球洞數決定最終名次。

  高爾夫球賽最初的形態是比洞賽,但由於比洞賽需要選手進行多輪淘汰才能決出最後冠軍,因此不適合大量選手同時參加,因此目前世界職業高爾夫球壇的主要賽事都改用比桿賽。

  在個人比洞賽中,有時會採用每組兩名、一次兩組的形式。這種情況下,可能會讓每組分別使用一個球,或者每個球手使用一個球。

  比洞賽中使用獨特的計分和表述方式。假設球員A和球員B參加一對一比賽,在第一洞比賽中,A擊出的杆數少於B,於是A贏得了該洞的勝利,這時表述為“A領先1洞”,如以B為主語,則表述為“B落後1洞”。這樣在一輪比賽中,選手在每一個洞決出一個小分,最後當其中一方選手領先優勢已不能被逆轉超分時,這一回合比賽結束。這時勝利一方的領先洞數X和剩餘未比賽的球

  高爾夫比洞賽勝負講解:

  業餘球友比洞賽則必須在規定比賽之洞數全部打完,以18洞4個人比賽來說明,每人責任洞數為18洞除以4為 4.5 洞,即每人必須贏 4.5 洞才算平手,如有人贏了6洞,則其實他只贏1.5洞,因其基本責任洞數為4.5洞。如以每洞每人 100 元之比賽,則每洞有 400 元之獎金,因此贏 1.5 洞,則有 600 元之獎金。

  建議業餘球友打球時均應小賭,如此才會照規則認真的打,移球就罰杆,也沒有OK,必須推進洞如此才會進步,而小賭之基金則來當聚餐之費用,才不會傷和氣。

  認輸和放棄:在比洞賽中,每一洞的杆數並不會被累計,因此沒有總桿數的概念。因此,當某一洞比賽中,一方球員可以預測其對手將極有可能在擊出下一杆後取得該洞勝利時,可以提出認輸。在日本,球手只需要喊出“OK”就表示放棄該洞。

  高爾夫比洞賽運用賽事:

  洞數Y被記錄下來,表述為“X and Y”。舉例來說,當一方選手經過數輪比賽後,領先另一方5洞,但剩餘球洞只有4個,因此該選手必定取得勝利,因此表述為“某某以5 and 4獲勝”。當領先洞數等於剩餘洞數時,領先球員會被稱為“等洞方”Dormie,意為他基本上可以在剩下的比賽中安心等待勝利的來臨。

  目前仍在使用比洞賽制度的主要球賽包括:歐美選手之間對抗的頂級賽事萊德杯,世界各國選手與美國選手對抗的總統盃,世界高爾夫球錦標賽系列之一的埃森哲比洞錦標賽等賽事。另外,四大滿貫賽事之一的PGA錦標賽在1958年之前也實行比洞賽制,但從1958年起改為比桿賽。

  高爾夫比洞賽VS比桿賽之規則差異講解:

  1. 規則差異產生的原因

  比洞賽和比桿賽兩種賽制在規則方面的差異,歸根到底是因為二者基於不同的勝負機制。

  比洞賽是“一方對抗另一方的比賽。比賽是以球洞為單位進行的。”而比桿賽則是“比賽者完成規定一輪或數輪中所有球洞的一種比賽方式。比桿賽中,每一名比賽者都在同時對抗其他所偶的比賽者。”也就是說,兩者的勝負機制主要集中在兩點上。第一是對抗的形式;第二是勝負的計算方式。

  比洞賽中,對抗的形式是一方對陣另一方,他們之間的比賽結果只與他們雙方有關係,和其他人無關。並且,對手在現場保護著他自己的利益。勝負的計算方式也比較簡單,每個洞都要有一個勝負結果,只要把這些勝負結果累加起來就可以。也就是說他們比較的是球洞的獲勝數目,而非具體的杆數。而比桿賽則不同。比桿賽中,每個比賽者不但要與同組的其他比賽者對抗,他同時還要和所有其他參加比賽的人對抗——雖然他無法看到他們的打球過程。勝負的計算方式則是所有的人都用自己在規定一輪或數輪的總成績比較。也就是說他們比較的是杆數。

  2. 處罰形式

  簡單說,《高爾夫規則》中一共有三種處罰形式:罰1杆、罰2杆和取消資格。

  罰1杆指的是球員的擊球出現偏差或者其犯規基本沒有對其帶來什麼利益。比如,球員把球打出了界,或者打進水等。對他打球失誤所造成的處罰,罰1杆已經足夠了。另外,球員不小心移動了自己的使用中球,按照規則,他必須把這個球放回原位。因此球員實際上沒有從中得到任何利益,但是因為他畢竟違反了規則,所以罰1杆也是比較合理的。對於罰1杆的情況,比洞賽和比桿賽基本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如果一種違規情況在比桿賽中罰1杆那麼在比洞賽中也會是罰1杆。

  罰2杆指的是球員出現了規則禁止的行為,並且有潛在的獲得利益的可能。為了阻止球員通過違規得到利益,規則的處罰應該高於潛在的利益。比如球員不小心改善了自己的打球環境。這種情況下,要應用一般性處罰,也就是比桿賽罰2杆,比洞賽該洞負。

  取消資格指的是球員沒能遵守《規則》的基本規定,或者嚴重違反了某條規則。發生這種情況時,規則很難去評判球員從中得到的利益究竟有多大,所以只能取消其資格。多數情況下,如果比桿賽中的處罰形式是取消比賽資格的話,比洞賽中只要判罰運動員該洞負就可以了。原因也不難理解,因為比洞賽中即使無法評判球員通過違規得到的利益究竟有多大,判他這個洞負也足夠了。但比桿賽中,一個洞的結果與總成績關係緊密,所以,如果沒有辦法評判球員的利益,那就只能取消其整個比賽的資格。當然,如果運動員觸犯的是這項運動的基本原則,那即使在比洞賽中也必須要取消他的全部比賽資格。比如,比洞賽中運動員之間故意協商違反高爾夫規則,或者故意對球的運動施加影響來為自己牟利等。

  高爾夫比洞賽賽事講解:

  總則

  比洞賽是在規定一輪委員會另有規定時除外中一方對抗另一方的比賽。

  比洞賽是以每洞決定勝負的。

  比洞賽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以較少的擊球次數擊球入洞的一方為該洞的勝者。在有差點的比賽中,淨杆數較少的一方為該洞的勝者。

  表達比賽的狀態時採用以下術語:幾洞“領先holes up”,“積分相等all square”或幾洞“待打to play”。

  當一方領先的洞數與待打的洞數相等時,該一方被稱為“等洞方dormie”。

  平分之洞

  雙方都以相同的擊球次數打完一洞,則該洞平分。

  當一名球員已擊球入洞而他的對手尚差一次擊球即可平分時,如果該球員隨後發生了犯規需受處罰,則該洞平分。

  比賽的勝者

  比洞賽除委員會另有規定,在規定一輪中,當一方領先的洞數多於待打洞數時,則該方獲勝。

  如果出現平局,委員會可以將規定一輪延長數洞直至決出勝負為止。

  免除下一次擊球,一洞或整個比賽認輸

  當對手的球處於靜止狀態時,球員可以在任何時候免除對手的下一次擊球,則對手被認為已以下一次擊球入洞,球可以由任何一方移開。

  在一洞的打球開始之前或結束之前的任何時間,球員可以在該洞認輸。

  在比賽開始之前或結束之前的任何時間,球員可以在該比賽認輸。

  免除下一次擊球、在一洞或整個比賽中認輸的決定不能被拒絕或撤消。

  懸停在洞口邊的球——見規則16-2

  對處置程式的疑義;爭議和申訴

  在比洞賽中,如果球員之間發生疑問或爭議,球員可以提出申訴。如果在適當的時間內由委員會授權的代表沒有到場時,有關球員必須繼續比賽,不得拖延時間。只有在提出申訴的球員通報其對手i他正在提出申訴;ii所處的事實狀況;而且iii他要求裁決時,委員會才可以考慮受理申訴。申訴必須在該比洞賽中的任何球員在下一洞發球區打球之前提出,如果是在比賽的最後一洞,則必須在該比洞賽中所有球員離開球洞區前提出。

  在上述時間後提出的申訴委員會可以不予以考慮,除非它是基於提出申訴的球員前所未知的事實而且提出申訴的球員被對手提供了錯誤的資訊規則6-2a和9。

  一旦比賽結果正式公佈,之後提出的任何申訴委員會可以不予以考慮,除非委員會確信對手知道他當時是在提供錯誤的資訊。

  一般處罰

  另有規定時除外,在比洞賽中對違反規則的處罰為該洞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