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有法律效力嗎
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大家手上有了富於的資金,一旁的親朋好友,不免就有人想要來借你的錢,但是很多人心中有一個疑問,那就是?接下來小編為您總結了相關知識,為您分析,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收據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借條、欠條、收據是有區別的
注意的地方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收是雙方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代表借款合同關係。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後3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係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係,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 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後,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 1萬元”。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 “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欠條、借條、收條的法律效力
一、欠條、借條、收條的法律含義、證明的法律事實及對映的法律關係
欠條、借條、收條是生活工作中常見的條據,這三種條據雖然是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義卻相差甚遠。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借條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係;收條是收領人向送給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某款項的憑證,用來反映或者證明“收到”的事實。
二、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很多人對什麼時候該打借條,什麼時候該打欠條,總是不能準確把握,其實區分二者並不難。借條與欠條至少有兩點是不同的:
其一,借條背後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是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佔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佔有人佔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其二、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利息和借期的起算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但是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後的一個時間點。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條的情況也很多,造成文不對題,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係 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a跟b關係非常好,b跟a借了3萬元應急,b打了一個欠條給a,沒有約定還款期,那麼過了3年之後,如果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訴b還款,就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其根本原因在於,欠條自債務人出具時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3年,3年以後再去主張,當然就喪失了時效期間。如果當初b跟a打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根據《合同法》第206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還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又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借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出借人a過了3年再向b主張還款,在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可以起算,此時a起訴b,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援。所以雖一字之差,卻差異重大,結果當然相反。
三、出具借條、收據、欠條時的注意事項
1、內容要相對完善。欠條要寫清欠款的數額、幣種、或者物品的數量、規格、以及名稱、品質或者型號等基本自然屬性,拖欠的原因,返還的日期,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還要寫清債權人、債務人的準確名稱或者姓名,最後還要有債務人簽字或簽章,並寫清出具的日期。借條除了寫清以上事項外,還要寫清借期、利息***租金***、及逾期不還的罰息***或違約金***等事項,收條除了要寫清上述相關事項外,要特別寫明法律後果是什麼,比如“至此,雙方債務結清”、至此,雙方委託代理合同終止等。
2、用語要準確。杜絕使用模糊用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等等;含義要清晰明確。筆者碰到很多人這麼寫:a借b壹萬元,從字面上分析,讓人糊塗,到底是a借了b的錢,還是b借了a的錢呢?其實想寫清楚並不難,比如可以寫成:a借給b壹萬元或或者a向b借壹萬元,就不會產生歧義。
3、條據最好是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作為一種快迅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條件理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寫並簽章,但現實中也會由債權人、出借人、送給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欠者、收者、借者手裡邊沒有一張同樣的條據,撰寫者對僅存的一張條據上作了手腳,比如加了借款的數額,那麼簽字的人如何抗辯呢?相反,如果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一式兩份***條據,雙方作手腳不但是徒勞的,而且還會因此傷了感情。
4、主體身份要確認。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登出,公司名稱是否準確***公司名稱如果差一個字就是另外一個公司了,比如“XX市志誠科技公司”和“XX市志誠科技公司”,就是兩個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與身份證相符合***特別注意同間異字,也會留下麻煩***。此外,主體的基本資訊也要留下來,比如自然人的年齡、住址、工作單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