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者應如何同旅行社打交道
出去旅遊,旅遊合同是護身符。由於旅行社提供的旅遊服務與一般商品不同。對一般商品,消費者在購買時即可對其內在質量、外觀形態、使用效能有個比較清楚的瞭解,消費者較易選擇。旅遊商品提供的是一種未來的服務,在消費者購買的時候,對它的內在質量並不瞭解,有先交錢、後上路的消費特點,旅遊合同自然成為旅遊者的護身符。儘管有其它的事實認證,但是旅遊者與旅行社或個人發生糾紛,旅遊管理部門進行裁定,給“說法兒”的重要依據仍然是合同。那麼,呢?下面一起隨小編來看看吧。
不要隨便變更協議
在旅行中,雙方要按合同履行自己的承諾。如果旅行社不按合同辦事,像改變酒店星級、降低用餐標準、飛機改火車、臥鋪變硬坐等行徑,旅遊者要將其違約事實和造成的後果真實的記錄下來,儘可能的保留物證,以便今後向有關部門投訴。反之,旅遊者變更協議,如暫時離團、提前返回等也要事先通報旅行社,並最好達成書面協議。擅自變更,旅遊者要“小心”旅行社的反投訴。對導遊改變行程、收受回扣、帶團“扎店”等違法違規現象,國家旅遊局於1999年10月釋出實施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從法規上進行了嚴格的制約處罰。旅遊者也要理智判斷,勇於提出異議,提醒導遊,規勸其按旅遊合同保證接待服務質量。
簽訂合同規範詳細
旅遊者出行前一定要與旅行社規範、詳細簽訂旅遊合同,在旅遊合同中要明確遊覽景點數目、導遊服務標準等等,明確旅行社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要注意幾個方面:是否提供規範性的合同文字,是否加蓋單位公章;是否提供國家正式使用的銀錢收據等。實在難以確定,還可以向旅遊管理部門諮詢。
客觀看待質量問題
在旅遊過程中,旅遊者也應客觀看待旅遊服務中的質量問題。極少數人以為自己交了錢就是“大爺”,甚至有個別遊客僅對法律一知半解,打著維護消費者利益的旗號,提出過分要求,沒完沒了,顯然缺乏理智,失之偏頗。對旅行社的服務不滿意,有權投訴,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繩,切不能漫天要價,事事以“上帝”自居,合同雙方應當是平等的。
只要旅遊者是向正規註冊的旅行社報名,且按規定簽訂旅遊合同,就有權投訴。之所以強調正規註冊的旅行社,就因為他們向當地的旅遊管理部門交納了服務質量保證金,才獲得了合法經營的權利。為此,旅遊者的利益是有保障的。質監所將按照國家頒佈的《旅行社管理規定》、《旅遊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對旅行社的行為進行認證,從而維護旅遊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