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的交納比例是多少
對於很多上班族而言,單位一般都會為我們交納住房公積金,但是很多人對於應該如何繳納公積金的費用確實糊里糊塗,住房公積金要交多少?應該交多少?繳納比例是多少?下面一起來看看小編的介紹。
住房公積金有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併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儲存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積累性和專用性。
住房公積金的交納比例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具體的繳納比例與繳納基數如下:
1、繳納比例。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的規定,設區城市***主要指地級市***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合計繳存比例為10%至24%***,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這即是說,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只有最低限制,上不封頂。
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中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這就是說,單位為個人繳納或者個人繳納比例超過12%的部分,將計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上海市目前的普通公積金繳存額為職工與企業各交工資總額的7%,如果有補充公積金,比例為工資總額的8%。兩項相加,單向繳存的最高額度為15%。如果12%以內的部分可以免徵個稅,那麼超過的3%部分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稽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2、繳納基數。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這裡只是原則上不能超過,說明還是可以超過的。對於超過部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解讀
1、新成立單位應當何時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關係?
新成立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繳存登記。
2、新成立單位開戶時應提供哪些相關材料?何時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1***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需出具單位設立批准檔案或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及影印件;獨立核算企業需出具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影印件;國外、外地派出機構代表處或辦事處需出具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註冊證書》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2***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3***《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基礎資訊登記表》、《匯繳清冊》***住房公積金開戶匯入表***、《住房公積金繳款書》。
單位開戶時一併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3、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是如何確定的?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專案計算。
4、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是如何規定的?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本市政府公佈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5、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最低繳存基數僅適用於因生產經營困難,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單位。
6、現行的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是多少?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最低繳存比例各為5%,最高比例為12%,不得低於5%
7、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是如何規定的?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並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
8、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9、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補繳金額應該如何確定?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採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釋出之月起***1999年4月***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10、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改制情形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改制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併、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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