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知識問答

  房屋租賃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生活中一項具有普遍性的民事法律行為,那麼你對房屋租賃知識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提供給大家參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歡!

  一、

  1.問:如果租賃期滿後,未續約,仍繼續租住是什麼後果?

  答: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合同。

  2. 問:房客欠租,房東是否可以留置其財產?

  答:房客欠租,房東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但無權留置其財產。

  3.問:租房前應當瞭解哪些情況?

  答:第一,出租人是否有權出租住房,要看其產權證。第三, 該住房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檔案,即《房屋租賃許可證》。第三,檢視房屋的實際使用條件與狀況。

  4.問:個人在承租房屋時,如何防範租房陷阱?

  答:第一,看出租房的產權證;第二,驗看出租人的身份證是否與產權證一致;第三,簽訂合同後,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5.問:租賃合同未登記是否有效?

  答:有效。但根據上海市的相關規定,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6.問:房屋租賃期間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用由誰承擔?

  答:承租人使用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通訊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物業管理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7.問:房屋租賃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答:第一,房屋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第二,出租人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及經出租人授權的處分權人或委託代理人。第三,出租人轉讓房屋的使用權,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作為對價取得房屋使用權與收益權。第四,租賃的標的系不動產,屬於合同約定的特定物,在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應當及時返還出租房屋。第五,租賃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的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8.問:承租人是否能改變房屋用途?

  答:承租人需改變合同約定的用途的,應當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還應當符合《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住宅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其業主應當徵得相鄰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書面的同意,並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公共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二、

  問: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戶型面積有什麼規定?

  答: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以間為單位的集體宿舍或單身公寓,戶型面積應以50平方米以下小戶型為主,中等戶型嚴格控制在總量的15%以內,專案平均戶型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作為“基本住房”,要求能住得下、分得開,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的空間和設施條件。

  問:對公共租賃住房室內裝修有何要求?

  答:公共租賃住房的室內裝修,嚴格按照《包頭市保障性住房室內裝修標準***試行***》設計和施工,遵循整體設計、整體裝修、一次到位、方便使用的原則,在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做到環保、節約、實用、安全、舒適。

  問: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如何規定?

  答: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一專案一定價,根據房屋建築面積計收,原則上不高於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70%;結合房屋的結構、裝修、設施、樓層、建成年代、朝向、地段等因素,進行合理增減調節。

  問: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定價方式有哪些?

  答:政府主導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依據市場租金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供應物件支付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後報政府審批。

  企業或社會機構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房屋所有人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後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問:市場租金水平發生較大變動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是否進行調整?

  答: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動態管理,根據住房市場租金水平、供應物件支付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租金標準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公佈。

  問:租金收入有哪些使用規定?

  答: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同級國庫,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維護和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

  社會機構和企業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優先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維護和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

  問:租賃合同期滿有哪些規定?

  答: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如承租人仍符合保障條件,可在租賃合同期滿前3個月申請續租,經稽核符合條件的,簽訂續租合同。承租人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承租權。

  問: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5年內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

  ◎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的;

  ◎不如實申報家庭或個人住房等情況,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改變承租住房用途的;

  ◎連續3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

  ◎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的;

  ◎有其他違反租賃合同行為的。

  問:公共租賃住房退出有什麼規定?

  答:保障物件如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且達到市政府公佈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經濟狀況有明顯改善,不再符合相應住房保障條件的,應在規定期限內主動騰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問:違反規定有什麼處罰?

  答:對承租人或承租家庭採用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其他情況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欠租3個月以上的,長期閒置房屋及違規轉租、出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取消其配租或承租資格,收回承租房,並將有關情況記入其住房保障誠信檔案,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也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

  住房保障部門要建立承租住房誠信檔案,完善失信懲戒制度,對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規定或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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