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答辯狀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那麼又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答辯人一:***,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辯人二:**,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辯人三:***,男,9**年**月**日出生,漢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辯人因上訴人福建****有限公司***下稱:*******不服2012融民初字***判決提出上訴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程式無誤,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關於一審法院程式錯誤

  1、關於本案應依法中止審理的答辯。

  ⑴ 依據一審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二融消驗字97第074號建設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說明訴爭店面所在的**大廈已由消防部門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違反消防法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並未發生導致涉案租賃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對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而導致轉租合同被撤銷的情形。

  ⑵ 答辯人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和上訴人與**之間的租賃合同以及上訴人與***之間的租賃合同,三份合同主體及客體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獨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間不存在主次合同關係。本案的租賃合同是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等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訂立的,內容並沒有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撤銷的法定情形。基於合同的相對性規則,即使存在合同終止、可撤銷或無效的情形,本案的審理與否也不影響其他各方當事人據各自合同關係向合同相對一方主張權利的救濟,因此本案無需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無需中止訴訟。

  2、關於被上訴人二**、被上訴人三***不是本案適格原告的答辯。

  被上訴人二**、被上訴人三***是否具有原告資格應適用民訴法及民訴法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據《民訴訟法意見》第47條“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訴人屬於合夥人,具體在本案中的身份即應屬於共同原告。作為一審法院有權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據職權追加當事人,無需其他當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二**、被上訴人三***為共同原告無論是在事實上或程式上都是正確的。

  二、關於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賃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的答辯。

  依據2011年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隊向承租人****發出《不同意投入使用、營業決定書》僅僅說明****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裝修不合格導致其無法投入使用、營業,與訴爭店面所在的**大廈一次消防驗收無關也與本案訴爭店面能否使用、營業無關。事實上,在合同期內被上訴人的店面一直處於正常營業使用狀態,導致本案租賃合同終止,訴爭店面無法繼續營業使用的根本原因在於房東****對訴爭店面停電上鎖。而且從上訴人****因自營承租店面未通過消防驗收與房東***產生糾紛至原告被迫停止營業,中間時間有11個月,被告其實是有合理、充裕的時間來告知原告存在的風險,但上訴人從未告知實情即使在被上訴人進行二次裝修期間也未告知過風險,在房東***將訴爭店面停電上鎖後,上訴人也一直表示其能夠儘快解決糾紛,不會對營業有影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與上訴人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之間不存在主次合同關係,兩份合同獨立存在且合法有效。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訴人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法定情形也只能說明上訴人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並不必然導致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上訴人如喪失轉租權的情況下,被上訴人可依據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向上訴人主張權利違約責任,要求賠償損失。況且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已於2012年9月因上訴人違約而一終止履行,上訴人再主張雙方的租賃合同無效無任何法律及實際意義。

  三、關於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應當賠償的專案,上訴人認為缺乏事實、法律依據的答辯。

  1、依據《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房東****在本案中屬於第三人的身份,訴爭店面被其停電上鎖導致被上訴人無法經營,仍應由上訴人來承擔違約責任。依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第十五條規定:上訴人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由上訴人交納的各項費用,導致被上訴人停業1個月以上的,被上訴人有權終止合同,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支付30000元的違約金並承擔違約給原告造成的一切損失。因此,被上訴人有權向上訴人主張裝修損失、裝修設計損失、廣告費損失以及員工宿舍房租損失在內的一切損失。

  2、關於裝修損失及裝修設計損失部分。訴中一審法院已委託評估公司對裝修損失進行評估,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中已說明委估的裝修具體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詳見《傢俱裝飾施工報價表》,在該份報價表中已明確未包含廚房裝置、電器、廣告、辦公裝置、餐具等,事實上對於可移動的桌椅和裝置等,被上訴人已在裝修損失外另行主張賠償,並未包含在評估值中。同樣裝修設計損失也未包含在裝修損失範圍內,被上訴人有權按實際損失另行向上訴人主張賠償。

  3、關於廣告費用損失及員工宿舍房租損失。

  2012年8月被上訴人因經營需要重新裝修訴爭店面,同年9月22日房東****以上訴人未按時交納租金為為由將訴爭店面停電上鎖。被上訴人為經營訴爭店面租賃員工宿舍,進行廣告宣傳均系實際、必要的費用開支,為證明該項損失,被上訴人並已提供相應的合同及收費收據。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廣告費用、員工宿舍損失事實充分。

  4、關於違約金。

  依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第十五條規定,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支付30000元的違約金並承擔違約給被上訴人造成的一切損失。上訴人、被上訴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上訴人除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還應當賠償其他損失。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無誤,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於法無據,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答辯人: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 柳浩律師 2014年8月6日

  範文二

  答辯人:***,男,身份證號為****,地址為***

  委託代理人:***,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所依據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虛假的。 第一,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簽名非答辯人本人的簽名。

  第二,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只有***,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分別是***、***。

  第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2004年之後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並未蓋公章。1995年4月,竹料鎮的白沙村歸良田鎮管轄;2004年6月8日起,竹料鎮、良田鎮才停止執行併入鍾落潭鎮,此時白沙村才歸鍾落潭鎮管轄。1995年5月10日時合作社的公章上應是良田鎮或是竹料鎮而不應是鍾落潭鎮。

  第四,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榕樹公後底土地有效期從2000年2月26日延長至2015年2月26日”是虛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約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時間是2000年2月26日改為2150年2月26日”。

  二、答辯人在合同有效期內履行合同義務,對土地的佔有合法。 《租用土地合同》中約定租用土地到期時間為2150年2月26日,

  在此期間答辯人已交2015年租用土地的費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約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義務,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約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答辯人對該地的佔有是合法。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所主張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區人民法院

  代理人:廣東

  ** *

  答辯人:** **律師事務所 律師 年 月 日

  範文三

  就張xx與李xx房屋轉租合同糾紛一案,張xx答辯如下:

  一、某年某月某日,原告和答辯人簽訂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答辯人轉讓店鋪的裝飾裝修、裝置和已交房屋租金等,轉讓費20萬元,期限到原店鋪租賃合同到期日某年某月某日為止,店鋪轉讓以後,原告履行原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轉讓合同約定三方簽字之日生效。雖然事實上轉讓合同只有原告和答辯人簽字卻沒有房東的簽字,但是,轉讓合同經過原告和答辯人雙方的簽字認可,是雙方的真實意思,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答辯人也接受了原告向答辯人支付的全部轉讓費,該轉讓合同合法有效。

  二、轉讓合同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應當重視轉讓合同並積極履行合同義務。答辯人一貫重信守諾,轉讓合同簽訂之後,答辯人在約定的日期通知原告按期交接,原告以沒有三方簽字房東不同意為由不辦理交接,並要求答辯人返還已經支付的款項。在答辯人多次溝通原告仍不辦理交接後,答辯人在約定的日期屆滿之後七日內將交接物品整理完畢後退出涉案店鋪,並再次通知原告交接,直到現在為止原告仍拒不交接。上述事實說明,是原告不按期接收店鋪而非答辯人沒有按期交付。

  三、答辯人從房東處承租的房屋,和房東之間有房屋租賃合同,本次轉讓事先經過了房東的同意,某年某月某日,房東出具了追認同意轉讓的書面檔案。房東一直都沒有向答辯人或者原告收回轉租房屋,沒有影響到

  答辯人和原告之間轉讓合同的履行,沒有影響到原告經營,更沒有導致原告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原告以此為理由請求答辯人返還已經支付款項沒有依據。

  綜上,自簽訂轉讓合同以來,答辯人積極履行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張xx

  代理人:湯忠良

  201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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