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護男性的生育權

  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於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生育權與其他由憲法、法律賦予的選舉權、結社權等政治權利不同,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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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生育權有什麼特徵?

  ***1***生育權的主體是自然人。生育權的主體包括有婚姻關係的自然人,也包括無婚姻關係的自然人,包括有生育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無生育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子也包括女子。當然享有權利能力不一定享有行為能力。

  ***2***生育權的客體是人格利益。生育權的客體是權利主體自主決定生育所體現的人格上的利益,是人對自己人格利益的支配,其基礎是人所具有的之所以為人的資格。

  ***3***生育權的性質是人身權。生育權是人身權中的人格權。

  ***4***生育權具有雙向性。生育權一般需男女共享且需要男女互相協助才能實現,依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觀念,女性在生育過程更應享有決定權。

  ***5***生育權具有排他性。生育權是對世權,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2、男性享有生育權嗎?

  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婚姻法第九條也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因此,男性也當然享有生育權。

  生育權作為一種帶有自然屬性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從屬於公民人身權。對於男性來說,從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男性和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權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

  3、男性生育權與女性生育權之衝突及解決

  從男性生育權的實現和社會現實的角度分析,雙方就此意見不一致時,理應更多地保護弱勢方女性的人身權益。理由如下:

  第一,男女生育權實現的條件不同。對於女性來說,生育權的實現在於自身的人身權,而對於男性來說,合法生育權的實現首先依賴於合法配偶權的實現,男性只能在配偶權的實現基礎上獲得生育權的保護。任何違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強權都是違反婦女人權的違法行為。比如在男方堅持要孩子而女方不願生育的情況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著丈夫享有對妻子身體和意志的強制權,這將以女性人身自由的喪失和身心被摧殘為代價。而將生育決定權賦予女方,在某種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壞的結果是雙方離婚,男方可以重新選擇其他願意生育子女的異性再婚。毫無疑問,前者可能導致的惡果遠比後者嚴重。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並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同樣應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對自己身體的一種處分,是對“不生育”的一種自由選擇。結婚本身並不意味著雙方必須有孩子,如果夫妻間未曾達成“要孩子”的合意,那麼,妻子無論是自主避孕還是墮胎,都不構成對丈夫的侵權。夫妻共有生育權,這一權利是針對社會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對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礙與侵害的權利。

  第三,女性不僅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義務,而且懷孕、生育和哺乳更無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獨自承擔艱辛和風險。因此,更多地賦權於女性,既是對生育主體婦女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也是法律公正的體現。誇大或強調男人的生育決定權無疑會帶來負面效應,如導致對女性自主流產的不公平指責和索賠,並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內強姦”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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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資訊和服務的權利。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自由地決定是否生育的權力。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男女雙方在繁衍後代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即一方生育權力的實現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權利。

  從理論上說,繁衍後代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該權利的實現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願才能實現。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資訊、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獲得諮詢和治療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