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優先權催告的程式是怎樣的
船舶優先權催告是指海事法院根據船舶受讓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催促船舶優先權人於一定期間內主張其優先權;若不依法主張的,則該船舶上的優先權消滅,該優先權所擔保的債權則成為普通債權。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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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
船舶優先權催告的申請要向轉讓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讓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請時要提交申請書,船舶轉讓合同、船舶技術資料等檔案。申請書應載明船舶名稱、申請事實與理由。能否提供原船舶證書不影響申請的提出。
法院在接到申請後七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準予申請的裁定。
***二***優先權催告
海事法院准予申請後,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釋出公告,催促船舶優先權人在催告期間主張船舶優先權。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為六十日。
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船舶優先權人主張權利的,應當在海事法院辦理登記;不主張權利的,視為放棄船舶優先權。
***三***申請除權
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屆滿,無人主張船舶優先權的,申請人還要再申請法院做出除權判決。
***四***除權判決並公告
海事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該轉讓船舶不附有船舶優先權。判決內容在有關媒體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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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條件
船舶優先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擔保物權,《海商法》明確規定其應當通過法院扣押產生船舶優先權的船舶來行使。擔保物權的設立使得受擔保的債權人於債權請求權之外,還獲得一項物上請求權,但擔保物權的行使條件不同於受其擔保的債僅,也不同於所有權這種對物的完全支配權,而有其自身的一些要求,且隨擔保物權種類的不同而有各自的特點。就船舶優先權的行使應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1、海事請求有效存在。海事請求若尚未產生,則海事請求人尚未取得海事請求,因而也無所謂清償。或海事請求雖已產生,但因清償、抵銷、混同、拋棄等原因而消滅,則海事請求不復存在。船舶優先權作為從屬性的擔保物權,其目的在於使海事請求得到清償,倘有上述的情形,則船舶優先權自然也未產生或雖已產生但已被消滅,當然也就不具備行使的前提條件。
2、海事請求已屆清償期。當事人之間雖有海事請求存在,但是如果該海事請求尚未屆清償期,則責任人無義務履行,因而不發生海事請求未受清償之事實,則船舶優先權雖已存在但尚不生行使之效力,權利人也不能行使船舶優先權。
3、海事請求的責任人未履行債務。對已屆清償期的特定的海事請求,若責任人已為履行,則海事請求與船舶優先權一同消滅,船舶優先權人自然不能再行使優先權。只有當海事請求已屆清償期,而責任人又不履行時,船舶優先權的行使條件才得以成就。未履行包括完全未履行,也包括未完全履行,對於後者,權利人仍可就未履行部分依船舶優先權之不可分性,行使船舶優先權。
4、船舶優先權產生並有效存在。船舶優先權若尚未產生,就不存在所謂行使的問題。船舶優先權雖已產生,還必須有效存在才談得上行使。因此,若船舶優先權因有關的消滅事由已不復存在,則船舶優先權存在的有效性喪失,海事請求人成為一般的債權人,不能再行使船舶優先權。
5、船舶在法院的管轄區域內且能為法院所扣押。這是針對行使船舶優先權的最終實現方式而言。由於船舶優先權的行使必須是船舶為法院所扣押,而法院的司法權,受制於國家主權,只能在其管轄區域內行使,沒有域外效力,所以扣押船舶的前提是船舶必須處於法院的司法管轄範圍內。同時船舶還必須能為法院所扣押,如果因某種原因法院無法扣押船舶***如不能找到船舶,也不知道船舶的船籍港***,則船舶優先權仍無法行使。所以,船舶在法院的管轄區域內且能為法院扣押是行使船舶優先權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