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免除需要注意些什麼
債務免除的性質向來有單方行為和契約兩說,是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債務免除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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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免除的注意事項
1、免除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免除的意思表示構成法律行為。因此,民法關於法律行為的規定適用於免除。免除得由債權人的代理為之,也可以附條件或期限。
2、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為單獨行為,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後,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效果。因此,一旦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二、債務免除的特點
1、免除是無因行為。債權人免除債務,不論是為了贈與、和解,還是別的什麼原因,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響免除的效力。
2、免除為無償行為。免除債務表明債權人放棄債權,不再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債務人不必為免除為相應的對價。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債務不必有特定形式,口頭、書面,明示、默示都無不可。比如債權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債務人不必再履行債務,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債務。而債權人不對債務人主張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也產生債務免除的後果。
4、免除是處分債權的行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債權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免除行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不生法律效力。
5、免除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免除,如債權人表示只要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歸還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條件的免除,如贈與人表示贈與合同成立後,如果贈與人經濟狀況惡化,贈與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號開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終止期限的合同,如出賣人通知買受人,其售予買受人商品的八折優惠月底終止。
6、免除應當通知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免除為放棄債權的行為,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表示後,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後果,因此,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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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雙方行為理由
1.免除者,債權人拋棄債權之行為也。有謂免除債務,拋棄債權,名稱雖異,實質則同。不過一系著眼於義務而言之,一系著眼於權利而言之而已。姑不論拋棄債權是否即等於免除債務,免除至少需以債權人對於債權之拋棄為前提。債權乃特定人與特定人之權利***actioinpersonam,jusinpersonam,droitpersonne***,債的關係便是兩人間之法鎖***L‘obligationestunliendedroitentredeuxpersonres’***,而物權乃對物權***actioinrem,jusinrem,droitréel***,系人對物之關係。由於權利客體不同,導致兩類權利的差異極大。作為物權客體之物***SachenundTiere***,或有氣、或有氣有生、或有氣有生有知,然終無意志,權利人可任意支配之,驅使之。以滿足一已之慾望。而作為債權的客體-給付,無不以債務人為中介,與起人須臾不可分,而債務人與物不同者,其尚負載意志,而為法律關係之主體也,其氣、生、知、義俱完足***借用荀子之說法***。
2.債權並非皆可拋棄
免除既為債權之拋棄,則拋棄債權與讓與債權一樣都意味著對於債權之處分。凡為處分行為,其客體必具備可處分性,否則處分之效果必不能發生,甚或須負賠償責任。物權原則上皆得為轉讓或拋。而債權原來不許轉讓,現代民法雖許其轉讓,但應具有可讓與性。債權之拋棄,亦為處分之一種,但與債權之轉讓不同,即權利人非將其債權移轉於他人,而是簡單的放棄其權利。並非所有的債權皆得拋棄。
3.債權拋棄行為與其他權益之拋棄相比確實有其特殊性,因而要求有債務人的意思參與其間。
處分行為包括轉讓行為和拋棄行為。廣義之拋棄***Verzicht***為一總名稱,具體行為可能是免除***Erlass***、拋棄***Ausschlagung***,拒絕***Ablehnung***、不欲享受***Zurueckweisung***。依據私法自治原則,除去義務、義務權***如親權、監護權等***、自由、為保護當事人生存之扶養權利、人的品質***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非為權利之其他法律上事實而外,法律上認可得拋棄者,範圍至為廣泛。
4.單方行為說理論上不能一以貫之,難以自足。
從梅謙次郎、鳩山秀夫諸先生的觀點來看,債務免除上採單方行為說者,無不以“權利可得拋棄”為其邏輯起點。此種理論前提本身忽視債權、物權之差異,進而未能究明債權拋棄與物權拋棄之不同,是為其內在缺陷。然而,倘若從實際的角度觀察,的確絕大多數債權拋棄,皆有利於債務人,衡以人情世故,債務人鮮有不樂於接受者,故單方行為一般情況下尚能應付自如,甚或比契約說更為簡便。
5.採契約說,是否會因此使債權人負擔行使債權之義務?或是否會於債務人不為承諾時,使債權人無法拋棄其債權債務免除需以契約為之,是就債權人拋棄債權而言的,至於其債權行使與否,全憑其任意,並不會因為採契約說或單方行為說,而有什麼差異。換言之,採契約說時,並不使債權人負擔債權必須行使之義務。債權人不行使債權,甚至拒絕受領,債務人可以通過提存來尋求解脫。債權人對於提存之標的物是否領取,仍由其自為決定。至於債務人不為承諾時,債權人將無法拋棄其債權,這種擔心亦屬多餘。債務人對於債務免除之要約,可以明示、默示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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