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繼承企業有哪些注意事項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股權繼承的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股權繼承企業的注意事項

  ***一***股權繼承屬於股權轉讓嗎

  《公司法》第71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兩種情形,即對外轉讓和對內轉讓。

  法條連結:《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照常識和交易習慣,在公司原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繼承人因股權繼承而成為公司股東時,事實上股權是由死亡的股東轉移給了繼承人,需要指出的是原股東因死亡而事實上不再享有基於股權的表決權、決策權等股東權利,而僅僅在已死亡而未完成繼承的時間內保留了股權的財產權屬性。

  ***二***股東繼承後就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嗎

  當自然人股東已經死亡時,基於股權的權利屬性中事實上已經剔除了其作為公司股東而享有的表決權、決策權等參與公司執行管理的權利,但是卻仍然享有財產權。這就說明了繼承人繼承股權並享有股東資格的過程,並非一次完成的,而是首先享有了合法繼承股份財產屬性的權利,其次恢復和繼承股份的表決權、決策權等權利屬性。

  1、《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由此可以看出在原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首先是負有通知義務,需要徵得其他股東同意;其次無論股東是否同意其都享有優先購買權,這樣立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公司的人合性不被影響和損害。

  2、股東資格的確認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這說明成為公司股東、具有股東資格,不僅僅需要履行出資義務,而且要經過必要的登記程式,辦理股東登記手續,可以看出在股權繼承中,已經死亡的自然人股東基於股份而享有的表決權、決策權等股東權利在喪失後恢復前存在一個變更登記的階段,而繼承人在未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前也僅僅是享有僅具有財產屬性的股份,其中並不包含表決權、決策權等權利屬性。

  3、對《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理解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該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可以”表明繼承股東資格作為繼承人的一項權利,理解為繼承人有權拒絕、放棄或主張成為股東,並非法律強制規定在自然人股東死亡之後,繼承人應當成為公司股東。另外《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做了限制規定,如果繼承人當然地成為公司股東,從法理和立法原意上都是難以說通的。

  因此,在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到成為公司股東之間,應當還包含了公司內部其他股東對股權繼承這種股權轉讓行為的表決同意以及履行必要的登記手續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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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的概念

  民法

  繼承法即關於自然人死後由其繼承人對其財產權利和義務予以承受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民法中的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即指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稱為繼承權,繼承權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①是一種財產權利,通過繼承實現財產的移轉。

  ②以人身關係為基礎。世界各國有關法定繼承的規定,都是以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存在婚姻、血緣等關係為依據而確定的。

  ③繼承權的實現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只有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出現以後,繼承權才成為既得權,開始遺產繼承。在實行遺囑繼承製的國家,還需要有被繼承人設立遺囑的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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