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多獲拆遷補償速閃速離
“君子好財,取之有道”。所謂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矇昧社會裡也就是所謂公序良俗。反之,違反這些社會規範而取得財產權益即是不當得利。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為了不當得利的閃婚離婚的相關法律知識。
案情回顧:
為獲拆遷補償閃婚
2011年7月,張先生和陳女士經人介紹認識,因張先生所在生產組的要拆遷,張家為使家庭迅速“添丁進口”多得人頭補償,一直催促二人趕緊結婚。2011年10月15日,張先生和陳女士登記結婚。2011年10月20日,張先生繼續到外地上學,陳女士在張家僅住了幾個月就回其孃家居住。2011年11月,張先生所在生產組拆遷,張先生一家五口在拆遷中獲得62萬元拆遷補償款。拆遷款的來源包括:房屋和地面設施相關的補償款、人頭安置費、安頓費、過渡費。陳女士聽聞後,向張先生索要生產組每人發放的人頭安置費、安頓費、過渡費48700元,遭到張先生家人的拒絕,並多次因此發生爭執。
2013年11月,張先生以夫妻相處時間較短,雙方無感情基礎為由到法院起訴離婚。在和好無望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於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判決二人離婚,但並未對拆遷款的歸屬作出判決。
離婚後,2014年8月,陳女士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張先生父母再次起訴至人民法院。陳女士要求張先生父母返還自己的頭安置費、安頓費、過渡費48700元。張先生父母以辦理結婚、待客、買傢俱錢已經花完的理由拒不交出。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經審理,支援了陳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張先生父母返還陳女士的安置費、安頓費、過渡費48700元。
律師答疑:法院為何支援陳女士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拆遷補償款屬於全體家庭成員按份共有。陳女士基於合法婚姻關係而取得按份共有財產,陳女士對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和《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拆遷補償款屬於“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首先,本案中的房屋和地面設施相關的補償款,應當歸張先生及其父母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拆遷的房屋屬於張先生及其父母的宅基地自建房屋,該房屋屬於張先生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而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張女士在起訴時未對這部分補償款提出分割要求是符合實際情況的。
其次,人頭安置費、安頓費、過渡費是所有家庭成員都有的補償,張先生及其父母、李女士應當有均等的份額。雖然該筆款項在張先生父母手中,但是該筆款項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張先生父母所有。因此,張先生父母辯稱的該款全部用於辦理結婚、待客、買傢俱的理由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張某一家把獲取土地補償款等利益作為結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這樣的倉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礎而極不穩固,對個人、家庭和社會也都是極度不負責的做法,更存在著法律和財產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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