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危險駕駛罪中的追逐競駛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危險駕駛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刑法》***2015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追逐競駛怎麼認定

  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等危險駕駛行為。

  認定危險駕駛罪中的追逐競駛主要從以下三個要件,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1、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

  此類犯罪在主觀方面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追逐競駛行為對交通安全造成了抽象的危險,並希望或放任這種危險狀態的出現。行為人對危險狀態的希望或放任,並不等於其對危險駕駛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也持希望或放任的心態。行為人認識到的抽象危險,來自於法律根據此類行為的一般性質及社會生活經驗所作的擬製,這種危險並不都會轉化為現實損害。

  因此,行為人雖故意製造出這種危險,但認為這種危險在其駕車過程中不會轉化為實際損害,憑藉其駕駛能力完全可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一旦追逐競駛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對事故後果通常持過失心態,大多數情況下系過於自信的過失。此類犯罪的主觀方面特徵與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是基本相同的。

  2、追逐競駛的動機和目的

  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形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1***以競技方式追求刺激。此種心態多見於數人相約競駛,以取勝為榮的非法賽車活動中,其背後可能存在賭博等不法目的。但也不排除一人以其他車輛為假想比賽對手,在道路上追逐特定或不特定車輛,以尋求刺激的情況。

  ***2***因行車過程中與他人發生衝突,以追逐競駛方式向對方挑釁,發洩不滿,俗稱“開鬥氣車”。既包括二人互相挑釁,相互追逐、別擋,也包括一人向他人挑釁,對他人正常行駛的車輛進行追逐、別擋。

  ***3***為實現其他目的追逐競駛。例如,甲駕車快速行駛,欲擺脫前來追債的乙,乙在後面緊追不捨,並試圖超越、別停甲,乙的行為屬於追逐競駛。

  3、追逐競駛的客觀行為

  追逐競駛行為多表現為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高速、超速駕駛。低速駕駛一般不屬於追逐競駛,但競駛過程中可能出現惡意減速,妨礙他人正常行駛的情況。

  追逐競駛的基本方式是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併線、突然併線,或者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經常伴有闖紅燈、不按交通標識行駛等違章行為。

  行為人的行駛路線不完全取決於通行需求,也不會始終選擇最便捷、最安全的行駛路線,而是以壓制、超越對方為目的,根據對方的行駛情況有針對性的變換線路,形成對對方的控制。這些特徵在競技型、鬥氣型追逐競駛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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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駕駛罪與他罪的界定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其次,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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