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車輛所有人的責任如何界定

  交通事故責任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或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車輛所有人的責任的相關法律知識。

  交通事故中車輛所有人的責任界定

  問題背景:

  2010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正式實施。這對擁有機動車所有權的車主來說具有何種意義呢?


  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正式實施。對車主而言,可謂稱之為“福音書”。在該法實施以前,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由於缺乏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法院一般從公平原則出發,採用“執行+利益”的責任承擔原則進行裁判。

  該原則的含義是,由執行人***即車輛使用人***和受益人***如有償借用的出借人、收取租金的車輛出租人等***承擔責任。因此,車輛所有人往往難辭“其咎”,而被確定為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侵權人一方。

  對於機動車所有人的責任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在第四十九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條規定的含義是明確的,即從2010年 7月1日起,租賃、借用等情形下的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只有在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對於超出交強險限額外的部分,才承擔相應的責任,而非新法實施前所推行的“只要機動車所有人享有利益了,就需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責任承擔原則。

  那麼,如何理解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呢?所謂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應當包括兩個方面:

  一方面,指機動車所有人明知或應當知道機動車使用人有不適宜駕駛機動車的情形,而租賃或借用其機動車***如將車借給或出租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已醉酒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等***;

  另一方面,指機動車所有人明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機動車有不適宜行使的情形而租賃或借用機動車***如車輛有故障、車輛無有效行駛證等等***。

  另外,應當說明的是,本法並沒有將車主僱請的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責任規定為由駕駛員來承擔。一則,若作出此規定,會與有關司法解釋相沖突;二者,也會有違法律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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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1、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 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3、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 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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