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事人格權的界定
你聽說過商事人格權嗎?傳統的人格權制度主要在於保障人格之完整性與不可侵犯性,著重於非財產性的人格利益之保護,而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部分人格權已經逐漸成為商業活動上的重要客體。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商事人格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如果僅僅按照傳統的人格權理論和我國民法通則等現行法律有關自然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法人名稱權、名譽權等人格權的規定來處理,顯然尚有許多法律空白需要填補。
例如,現行有關姓名權、肖像權的法律並未規定姓名權和肖像權可以繼承和轉讓;傳統民法理論也一直認為姓名、肖像等人格不是商品,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不能轉讓和繼承;至於商譽和使用的問題,實踐中雖然已廣泛涉及,但有關法律的規定卻嚴重滯後,如法律至今沒有明確承認商譽權和信用權。
因此,如果嚴格恪守這一傳統民法理論,拘泥於現行法律制度的話,人格商品化等以人格為物件的商業活動及人格權的商業利用必然會受到限制和阻礙,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充分保護,這種後果對商品銷售市場及其他相關行業***如廣告行業***的經濟活動也將產生不利影響。
因此人格權也必須適應人格商品化等市場經濟活動的需要,如同財產權一樣,可以繼承、轉讓,並在受到侵害時獲得財產損害賠償。正是在這種社會、經濟背景下,人格權的發展呈現出新的特點,並形成了不同於傳統人格權制度與觀念的商事人格權。
對於商標權、廣告使用權與版權或姓名肖像權交叉產生的爭議,國外出現了“商品化權”***Merchandising Right***、“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等名詞予以解釋。
在國內,對於此種權利現象,學術界觀點不盡一致。鄭成思先生將這一領域的權利歸納為“形象權”。所謂“形象權”,包括真人的形象***例如,在世人的肖像***、虛構人的形象、創作出的人和動物形象、人體形象等等。
這些形象被付諸商業性使用的權利,統稱為“形象權.國著名法學家江平針對這種人格權與財產權適應商業需要而商事化的權利現象,提出了“商事人格權”的概念來予以概括和說明。
所謂商事人格權,就是能夠進行商業利用、已經商業化的人格權,是指公民、法人為維護其人格中兼具經濟利益因素在內的、具有商業價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種民***商***事權利
這種商事人格利益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很多,如作為商事主體的商自然人和商法人所擁有的商號、商譽、商業祕密、商業信用等人格利益和作為一般民事主體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乃至聲音等人格標識用於商業目的時產生的人格利益等,它們都同時包含有經濟利益因素,是具有商業價值的人格利益。
以這種人格利益為保護物件的商事人格權,反映在自然人和法人的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其人格因素商品化、利益多元化的社會現實,體現了人格權在商品社會中的發展變化,是人格權的商事化。
一方面,它仍然保留部分傳統的普通民事人格權的基本屬性,如它仍是主體因其特定人格自身所產生的權利,而不是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的權利;
另一方面,它又不得不發生相應的變化,適應社會商品化的發展和商業利用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以兼具有財產權的屬性,具有財產價值,可以轉讓、繼承以及財產損害保護方式的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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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人格權的財產價值
商事人格權的財產價值的外在表現形式主要有:
***1***許可使用費。如個人姓名、肖像許可他人進行商業性利用的費用;
***2***轉讓費用。商號、商譽、商業祕密等可以進行轉讓,但要求的條件和方式不同。如商號和商譽應與營業一併轉讓,而商業祕密則可以單獨轉讓;
***3*** 投資作價。以自己的姓名、名稱和信用作為投資是法律許可的,但是要承擔無限責任。
***4*** 企業合併、分離、破產時的評估價值。商事人格利益的獲利能力是確定其價值的重要因素。
***5*** 信用的評級。信用通常是通過被評為一定的等級來表現它的財產價值的,而不是直接用金錢數額來表示。
根據商事人格權財產價值的特點,對其價值進行評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評估的物件是權利,不是人格本身或肖像、商號等人格標識本身。
2、人格權價值評估的交叉與重複。人格權權勢與一個人的人格密切相聯絡的,不論是肖像、姓名等人格標識,還是商譽、信用以及商業祕密等,都是一個人人格的 要素或表現形式。
3、價值評估所要考慮的因素因評估的物件不同而不同。人格權價值評估所要考慮的因素有共同的一面。如都必須考慮市場上有沒有人需要它***肖像、商號等***,打算出多少錢來購買它等市場因素。但更為重要的是要考慮與評估物件不同特點相對應的特殊因素。
4、完善人格權價值評估的要件、程式及評估機構等相關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