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的哪些情形違反國家規定

  只有經過批准,獲取經營許可證後才能對之從事諸如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沒有經過批准而擅自予以經營的,就屬非法經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非法經營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

  一、關於空白罪狀

  所謂空白罪狀,是指立法者在刑法關於犯罪的條文規定中設定的部分或全部行為事件需依賴其他法律規範補充的構成要件型別化表述,即法律條文對具體的犯罪構成行為要件本身並沒有作任何的表述,而僅僅只是指出應予參照的相關法律規範的一種很抽象的說明。對空白罪狀要能夠進行迅速而準確的辨別以及進一步的研究、判斷前提之一必須是要了解空白罪狀是通過哪些表現形式體現出來。

  目前,就我國的法律規定而言,空白罪狀的表現形式通常為“違反……”,以這種方式存在的罪狀在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中約有50多個,佔刑法分則的比率極高,可見空白罪狀在刑法分則當中是一種被經常使用的立法方法。具體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形式:違反……管理規定;違法規章制度;違反……法規;不符合國家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等。這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所涉及的條文層面也是相當的廣泛,從海關、交通、金融、工商到稅收、醫療、環保等等各個領域。

  正是由於空白罪狀具有很大的開放性及其相容性,具有其它立法模式所不具有的包羅永珍之功能,從而可以克服成文刑法典的最大的不足之處,使得刑法更加的靈活、完善,這對於空白罪狀來可以算是說是其優點。但是相較於優點來說,空白罪狀本身的所具有的高度開放性所帶來的高度擴張性,也給立法以及司法的適用帶來了一定的麻煩,筆者認為其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空白罪狀的適用容易形成“口袋罪”,空白罪狀是指一個罪名包括的內容太多或者是內容的不特定,相關的行為都可以裝進去的情況。其根本的特徵在於對於罪名的罪狀的描述高度的概括性以及模糊性,進而使得該罪名的罪狀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和極大的包容性。空白罪狀的情形便是如此,極易導致所謂的口袋罪的出現。

  其次,空白罪狀與罪刑法定原則有著很大的衝突。不罪刑法定的基本要義在於其一我國關於犯罪與刑罰都必須由我國的立法機關來制定,其他任何機關和團體都無權制定與此相關的規範性檔案,以此來保障國家權力被恣意的、不恰當的使用;其二,對於廣大的民眾而言,法律必須是事先予以明確的規定的,從而對於行為是否觸犯刑法,是否應當予以刑罰才有依據可循,然後國民才能夠根據這些規範性的事先性的規定預期、約束自己的行為,預測到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這就要求我們在立法技術上也即罪狀表述上應當儘量使用敘明罪狀,而不是像違反國家規定這樣模糊不定的表述。而且空白罪狀的設定很有可能事實上將某些必須要有法律來予以規定的內容讓渡給了行政法規。

  二、違反國家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是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一個十分必要的條件,也就是說非法經營罪的成立,很大程度上要取決於某一行為其本身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96條的規定,刑法所稱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釋出的決定和命令。”換言之,只要是我國最高立法機關或者最高行政機關所頒佈的規範性檔案都可以被認定為是國家規定,除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和國務院這兩個合法的國家規定的制定主體之外,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權作為國家規定的制定主體,理所當然按照立法層級效力的規定,違反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都不可以納入刑法明文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的範圍之內。

  當然,從各個角度來看,刑法第96條的法律規定本身還是存在著一些問題的:

  首先,從我國刑法分則空白罪狀條文來看,“違法國家規定”的表述過於概括和籠統。為了解釋或者實踐的方便,使用者可以在眾多的國家規定中予以選擇,很多的國家規定會存在相互交叉甚至相互矛盾的問題。因此,立法者應當充分予以考慮,有必要將參照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範圍儘量明確及詳細,只有如此,司法者進行的解釋的自由度就會變小,從而有利於司法機關正確認定犯罪、確定刑罰,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其次,從法律完善的角度來看,刑法第96條“違反國家規定”的範圍過於寬泛,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我們設定罪與刑的只能是法律,任何除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之外,都不能認定為我們所認定的“法”,都不能成為我們定罪量刑的合法根據。

  但是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構成中卻存在著行政法規等其他的規定,這顯然是與法律法規的效力等級是相沖突的,相較而言,會有損刑法的嚴肅性,最終也將是不利於公民人身、財產各方面的保護。從這個角度,我們必須要對違法國家規定中的國家規定加以必要的限制或者嚴格的限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