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哪些情形可從重處罰
在生活中,很多年輕人都存在危險駕駛的情形,因此,在法律上,最危險駕駛也有相關的規定。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危險駕駛罪可從重處罰的情形,希望能幫到你們。
危險駕駛罪可從重處罰的情形
1.有嚴重超員、超載或都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3.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危險價值罪的客觀要件
此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因此構成此罪要求在客觀行為方面,要同時滿足四個方面的條件:
***1***行為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這裡法律條文采用列舉的方式,僅將醉酒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入罪。
“醉酒駕駛”的行為。醉酒分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屬於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則不屬於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點。如果明知而故意飲酒是自己陷於病理性醉酒的狀態後駕駛機動車,根據“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其仍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點,而飲酒後使自己陷於病理性醉酒的狀態後又駕駛機動車行駛,根據“主客觀一致”的原則,刑罰不應對此種行為人意志無法控制的行為加以處罰。
“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追逐競駛”是指駕駛機動車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為目的駕駛的行為,即通俗意義上的“飆車”行為。由於道路限速的不同,那麼達到“追逐競駛”的速度條件也是不一樣的。具體要多少碼還要根據各地情況的不同而加以具體界定。
***2***空間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要在道路上進行。 “道路”與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範圍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即凡是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稱之為道路。
***3***物件條件:駕駛的是機動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大型汽車、小型汽車、專用汽車、特種車、有軌電車、無軌電車等機動車輛。
注意:由於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因此醉後駕駛電動自行車或駕駛電動自行車追逐競駛的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4***情節條件:情節惡劣。法律對於“情節惡劣”沒有作具體的規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鬧市區、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駕或追逐競駛,或車上載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視為情節惡劣。
注意:這裡的“情節惡劣”不包括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因為危險駕駛罪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即構成該罪,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處罰。
危險駕駛的表現方面
首先,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其次,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第三,在是否要求出現危害結果上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交通肇事罪為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危險犯。
再次,量刑上不同。比著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為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後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後果,由此帶來量刑上的差別。
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