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代理人在法律意義上代理的是誰

  復代理人又稱“次代理人”。代理人基於復任權,為行使其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以代理人自己的名義為被代理人***本人***所選任的代理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復代理人的相關法律知識。

  復代理人在法律意義上是代理本人

  案例

  昆明花商劉星委託運輸個體戶張庭開車運輸一批鮮花到北京,由於劉星與張庭長期有生意來往,又加上劉星這幾天生意比較忙,一直無法脫身,於是劉星擬定了一個價格範圍,委託張庭將鮮花按時運到指定地點賣給北京的客戶,價格由張庭根據當時花的狀況在劉星擬定的價格範圍內自由決定。劉星給予張庭運輸費3000元,並且約定抽取賣花所得的4%給張庭作報酬。


復代理人在法律意義上代理誰

  在張庭開車往北京運輸鮮花的途中,在安徽境內中途停車吃飯,誰料飯店的酒菜存在衛生問題,導致張庭食物中毒,張庭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等張庭完全甦醒時已是第二天深夜。張庭考慮到鮮花保鮮期較短,如果不及時運輸,會導致鮮花無法在劉星給定的價格範圍內出售,而自己身體虛弱無法開車進行長途運輸,與劉星聯絡得知劉星已赴泰國,10天后才能回國。

  於是,張庭找了一個當地的運輸公司委託其將鮮花運到北京指定地點賣給北京的客戶並告知了其價格範圍,張庭交納了運輸費2000元並約定運輸公司可以抽取賣花所得的2%作為報酬。雖然運輸公司及時起運,但由於已經耽擱了兩天,運到時鮮花已經很不新鮮,北京客戶要求降價出售,運輸公司聯絡上張庭,要求降價出售,張庭考慮到鮮花情況,答應降價出售。結果以劉星給定的最低價格的一半價格出售。

  事後,運輸公司扣除了賣花所得款項的2%後將款項交給了張庭,張庭又從中扣除了賣花所得款項的2%後將款項交給了劉星。劉計算了一下,其損失將近5000元。故劉星提出,原來說按指定價格範圍賣出,按比例提成。現在賣價只有給定最低價格的一半,張庭就不應再拿4%的報酬。張庭則認為延誤是由於飯店的酒菜存在衛生問題造成的,自己並沒有過錯,自己當然應當拿4%的報酬。

  問題

  1、劉星委託張庭代為銷售鮮花,而張庭在中途將鮮花委託運輸公司代為銷售,未經劉星同意,張庭是否超越了代理權?為什麼?

  2、運輸公司與張庭之間是什麼法律關係?

  3、劉星的損失應由誰來承擔?

  4、假如運輸公司取得賣花款後扣留不給,該損失應由誰負擔?

  5、如果運輸公司在賣鮮花時墊付花市交易費1000元,運輸公司應向誰要求支付?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答案

  1、張庭沒有超越代理權。因為張庭在中途委託運輸公司處理鮮花,是緊急情況下作出的保護被代理人劉星利益的轉委託行為,屬於代理中的復代理。根據法律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可以未經被代理人同意轉託他人代理。故張庭行為並未超越代理權。

  2、運輸公司與張庭之間就出售鮮花形成的合意是復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運輸公司是劉星的代理人而非張庭的代理人。

  3、張庭對劉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張庭與劉星就運輸鮮花形成的是運輸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除非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在本案中,張庭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因此應當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張庭有權嚮導致其食物中毒的飯店提起侵權之訴並要求賠償。

  4、劉星可依據其與運輸公司之間的委託關係要求其返還賣花款。

  5、應向被代理人劉星要求支付費用及其利息。

  解析

  本案例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主要有:劉星與張庭之間就運輸鮮花形成的運輸合同關係;劉星與張庭之間就出售鮮花形成的代理關係;張庭在飯店吃飯,由於加害給付形成的買賣合同法律關係及侵權法律關係;張庭在中途委託運輸公司運輸鮮花形成的運輸合同關係;張庭在中途委託運輸公司出售鮮花形成的復代理法律關係。

  考查的知識點比較集中,主要是代理中的復代理制度。對此制度,應該掌握的是復代理人仍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所以復代理人所為行為的法律效果仍然歸屬於本人。所以問題4、5中劉星可以依據委託代理關係要求運輸公司返還賣花款,運輸公司可以依據委託代理關係要求劉星支付費用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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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代理人的基本內容

  又稱“次代理人”。代理人基於復任權,為行使其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以代理人自己的名義為被代理人***本人***所選任的代理人。

  代理人復任權的來源有3:

  ***1***被代理人的授權或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2***被代理人的事後追認,

  ***3***在緊急情況下為被代理利益所必須。代理人復委任的目的是為了完成代理事務,從而實現或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復代理人的代理權應等於或小於代理人的代理權,否則,超出部分為無權代理。

  復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他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復代理人不同於轉代理人。復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不成立合同關係,復代理人也不代替代理人地位,代理人有權依約定請求復代理人對於自己為給付或依法律規定請求復代理人向被代理人為給付;

  轉代理人則是委託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被代理人所選任的代理人,委託代理人的代委任行為不僅為被代理人選任轉代理人,並且設立被代理人與轉代理人之間的直接代理關係,其轉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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