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反擔保是什麼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房產抵押反擔保的相關法律知識。

  房產抵押反擔保的主要內容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房產抵押反擔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產證、有完全處分權的房產抵押給擔保中心以取得貸款的一種反擔保方式。



 

  一、什麼是反擔保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獲或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二、什麼是房產抵押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三、什麼是房產抵押反擔保

  房產抵押反擔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產證、有完全處分權的房產抵押給擔保中心以取得貸款的一種反擔保方式。

  房屋和土地一併抵押的規定,只是為了解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屬於不同的權利人時的利益衝突,不是要強行擴張抵押權的效力。在因實現抵押權而拍賣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可以一起拍賣,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於未約定的部分,抵押權人對未約定的部分不能優先受償。

  四、房產抵押反擔保怎樣登記

  借款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依法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那麼怎樣辦理房產抵押反擔保登記呢?下面找法小編為您介紹房產抵押擔保登記的系列知識,希望給你提供幫助。

  房地產抵押權登記屬於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房屋他項權利登記則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一個種類。按《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在抵押當事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以後,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登記機關應當在30天核心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他項權利登記應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這一規定中的權利人即是房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即是抵押權人。當事人在填寫登記申請表時,應當簽名以示對申請登記事項的真實性負責。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這一規定並未區分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如以自己所佔有的份額單獨進行抵押,這種抵押應當是有效的。但是房地產能設定擔保就在於它的交換價值,特別是用於抵押的房產很大一部分是私有住宅,即便是按份共有,屆時實現抵押權就會十分困難,徒增社會糾紛。因而,建設部做出這一規定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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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擔保的擔保意義:

  從本質上講,反擔保也是擔保,故其同樣具有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實現、維護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為擔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種特殊形態,反擔保的具體作用與意義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反擔保是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將來可能發生的追償權實現的有效措施。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擔保有助於本擔保關係的設立。謹慎的第三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尤其是在擔保人與債務並無緊密的利益關係或隸屬關係且對其承擔擔保責任後追償權能否實現懷有疑慮的情況下,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這時,有無反擔保措施,即直接影響到本擔保的設定,若無反擔保,第三人可能因慮及自身利益而拒絕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現實生活中,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時,幾乎無例外地要求有反擔保,其他擔保人為減免風險而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的情況也日漸增多。

  第三,反擔保能夠作為一種調濟手段,根據情況和需要與本擔保精微地結合,為複雜情況下擔保關係的建立提供便宜。 現實生活中,時常會因某種特殊情況或出於特殊的考慮,使得某一擔保的直接設定遇到一些困難或障礙,這時,即可利用反擔保方式以作迂迴,並使其與適當的本擔保相聯結,從而化解困難、克服障礙。

  例如債務人自己有財產可供抵押、質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儘管這種物的擔保較為可靠,但債權人出於以下某種考慮也可能不願接受:

  ***1***希望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能夠便捷地從保證人處獲得金錢償付;

  ***2***避免抵押物登記或質押物運輸、保管等方面的麻煩;

  ***3***擔擾擔保物日後處理不便,而折價給自己又無使用價值等。

  在這種情況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其滿意的保證擔保,再由債務人向保證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與本擔保恰當搭配、榫合聯結以滿足當事人的各種需要、維繫交易安全並避免擔保之風險。

  可見,反擔保的設定,固然為本不算簡單的債權債務關係及擔保關係又增加了若干鏈條與環節,使得有關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更為複雜,但反擔保決非主觀臆造的徒勞無益的繁瑣機制,而是現實經濟生活的客觀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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