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必須具備的內容有哪些
你知道仲裁協議嗎?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平等互利的基礎之上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檔案,是申請仲裁的必備材料。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仲裁協議的相關法律知識。
仲裁協議必須具備的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雙方當事人在發生糾紛前或發生糾紛後提請仲裁解決的表示。一般多在合同中載有:“凡由於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自願提交XX仲裁委員會解決”的條款。此條款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即提請仲裁的糾紛範圍
仲裁的事項必須有確的約定,不可疏漏也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否則會導致無效。如果對請求仲裁的是什麼實體權利、與被申請人是什麼法律關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什麼義務都不清楚,這樣的仲裁協議是沒有內容的,因而也是無效的。只有約定了仲裁事項,仲裁協議有了必備內容,才能有效。
合同糾紛中,仲裁事項通常是合同主要條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動態責任,往往合同條款不明確不全面的地方容易發生爭議,以致須提請仲裁解決。所以提請仲裁的事項,應與合同主要條款的違約責任基本一致。其它財產權益糾紛中,仲裁事項應與侵權責任基本—致。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我國大中城市,即直轄市、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有建立仲裁機構需要的其他設區的市,都設有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選定任何一個仲裁委員會,為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必須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任何仲裁委員會都沒有管轄權,以致無法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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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式
1.申請執行
義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裁決時,權利方當事人在符合前述條件的情況下,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時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應說明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以及申請執行的事項和理由,並向法院提交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的仲裁裁決書或仲裁調解書。
2.執行
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式予以執行。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1***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仲裁裁決所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逾期再不履行義務的,則採取強制措施予以執行。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仲裁裁決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有權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有權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指定的財物或票證;有權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指定的行為。
***3***被執行人未按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按規定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採取有關強制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即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執行。當被申請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申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被執行人破產還債。
***4***在執行程式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程式。
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擔保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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