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範本

  運輸保險合同是指貨物的託運人向承運人交運貨物時,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貨物發生保險合同約定損失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的保險合同。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指以運輸過程中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相關範本。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一

  發 票 號 碼 保險單號次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承保險別和背後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標記 包裝及量 保險貨物專案 保險金額表格呈現

  總 保 險 金 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費________________費率____________ 裝 載 工 具_______________

  開 航 日 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險別:

  所保貨物,如發生保險單項下可能引起索賠的損失或損壞,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賠,應向本公司提交保險單正本本保險單共有一份正本及有關檔案。

  ____________保 險 公 司

  賠 款 償 付 地 點

  出 單 公 司 地 址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 凡在國內經公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

  第二條 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第三條 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傾覆或隧道、碼頭坍塌,或在駁運過程中因駁運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

  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四因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五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六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該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七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八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扣押、罷工、暴動、哄搶;

  二地震造成的損失;

  三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四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五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六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七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非法貨物,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八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後的15天為限。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九條 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二條 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十三條 投保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並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 保險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悉後,應迅速採取合理的施救和保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當地機構最遲不超過10天。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一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票貨價證明;

  二承運部門簽發的事故簽證、交接驗收記錄、鑑定書;

  三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保險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單據;

  四其他有利於保險理賠的單證。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後,應當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應在10天內賠付。

  第十六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七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書面索賠,直至訴訟。被保險人若放棄對第三者的索賠,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和應將向承運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賠的訴訟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十八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保險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 項辦法處理:1提交仲裁機關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凡經公路與其他運輸方式聯合運輸的保險貨物,按相應的運輸方式分別適用本條款及《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和《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二十二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保險物在水路、鐵路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並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二條 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範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 海嘯、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於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使貨物的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失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後的15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於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並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後,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並應迅速採取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10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並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1.保險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貨票;

  2.承運部門簽發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鑑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報告後,應當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應在10天內賠。

  第十二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於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180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_________保險公司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簽字:_________

  保險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