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風險的防範措施有哪些

  你聽說過最高額抵押嗎?最高額抵押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情形。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最高額抵押的相關法律知識。

  最高額抵押風險的防範措施

  最高額抵押是銀行與借款人約定在最高債權額度內,以抵押物為未來一定期間內將連續發生的多筆貸款提供的擔保。通過調查發現,在辦理最高額抵押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風險隱患,極易造成銀行債權喪失擔保:

  一、最高額抵押合同擔保的債權"最高限額"約定不規範。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債權"最高餘額"等同於其項下發生的借款合同金額,未將利息、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因素考慮在內,使得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超過其擔保的"最高餘額",從而造成除借款本金外的其他債權脫保。

  二、最高額抵押合同擔保的借款"最遲到期日"約定不規範。將借款"最遲到期日"與最高額抵押合同所擔保的借款"最遲發生日"約定一致。

  這樣一來,容易造成後發生的借款其實際到期日超過該約定的"最遲到期日"從而使得後發生的借款不在擔保範圍之內。

  三、最高額抵押前後銜接不規範。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借款"最遲發生日"到期後至貸款全部清償之前,借款人為了辦理新的借款需要重新辦理最高額抵押。

  在實際辦理新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時,往往出現登出了原最高額抵押合同,但由於未在新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中作出補充約定,使得原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尚未清償的借款既喪失了原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擔保,又無新的抵押擔保。

  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在於信貸人員能夠嚴格把握最高額抵押的擔保範圍,認真填寫最高抵押合同:

  一、在填寫最高額抵押合同擔保的"最高限額"時應將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全部計算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最高餘額內,不應將約定的擔保金額全部用做貸款發放,應留有餘地,以保障債權的全面優先受償。

  二、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的借款"最遲到期日"一般根據業務需要約定,以不超過合同所擔保的借款"最遲發生日"半年為宜,且注意每筆的到期日均不得超過該日期。

  三、針對在原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貸款尚未結清又需要辦理新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實踐中我們通常的做法是在登出原最高抵押合同、辦理新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登記同時,在新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其他事項"中註明原最高額抵押合同擔保的主合同項下的尚未結清的債務,也由本合同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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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的作用

  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存在抵押品時,銀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將提高,但同時借款者的成本也會增加,正因為這樣,借款者願意向銀行支付的利息也會較低,對銀行來說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當出現違約時,賦予貸款人依法沒收特定的企業資產的權利,被廣泛用來減少與借貸相關的激勵問題***即在拖欠發生時使放款者可以獲得特定資產***.。抵押物,指提供擔保的財產。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債權人與抵押人之間所訂立的,確認相互之間抵押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

  抵押也可用於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的信用風險管理,通常的抵押條款都要明確在特定賬戶內必須維持的最低金額。實際上,期貨市場的保證金要求就類似抵押,櫃檯交易的衍生工具經常使用現金或高流動性、低風險證券作為抵押。

  一般來說,欠更大金額方要求提供抵押品。如果和約對A為正值、對B為負值,而B欠A更多,則B要提供一定抵押。隨著市值變化,需要維持的抵押金額隨市值上升而上升、隨市值下降而下降。在某一時點,如果市值由正變負,要求提供抵押的一方會發生變化,這會解除原來提供抵押一方的抵押要求。

  抵押金額的確定可以基於和約市值水平,也可以基於信用評級,市值或信用評級變化使所需抵押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