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的訴訟流程是怎樣的_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的強制措施。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財產保全的相關法律知識。

  財產保全的訴訟流程

  一、訴訟中

  1.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概念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法 院判決生效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又需要一段時間。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或者揮霍爭議中的財產或者以後用於執行的財產而得不到制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且可能會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行。有些爭執標的物,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保 存價款,以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2.訴訟中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採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二、訴訟前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係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屬於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係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並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係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提起訴訟或仲裁,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係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三、訴前行為我國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法律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智慧財產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申請法院採取措施,責令被申請人停止實施有關侵犯專利權、商標權或者著作權的行為,就是“訴前停止侵權行為”,訴訟法上叫“訴前行為保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第9條、第10條規定,權利人有權對“非法綴附商標或商號”行為、“假冒原產地和生產者標記”行為、“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採取適當的法律補救措施,以有效地制止這些非法行為,其中就包含利害關係人有申請停止訴前財產保全的權利。

  財產保全的種類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財產保全以時間為標準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

  1、訴前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有關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採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其適用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利害關係人與他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係所涉及的財產處於情況緊急的狀態下,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係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其程式條件是,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將駁回其申請。

  2、訴中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順利實施,保證將來作出的裁判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決定對有關財產採取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其適用也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存在各種主、客觀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難以或不能實現的情況下。其程式條件是,當事人向受訴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進行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3、訴前財產保全與訴中財產保全的區別。第一,提起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係人,不僅包括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也包括對民事權利負有保護責任的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一是由當事人申請,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當事人申請,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在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則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第二,提起的原因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發生的原因,是因情況緊急,利害關係人來不及起訴,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訴訟中財產保全,則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情況。第三,提供擔保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款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的是“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第四,裁定的時間不同。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則可以適當延長作出裁定的時間。第五,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解除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的解除,則是以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為條件,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限於請求的範圍,是指被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在利害關係人的權利請求或者訴訟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財產範圍之內,不應超過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標的物的價額,二者在數額上應大致相等。限於請求的範圍,也可以是利害關係人或訴訟當事對某項具體財物提出的保全申請,或者是訴訟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標的物,或者與本案的標的物有牽連的物品。訴訟保全的範圍,在現實生活中尤為重要,如果申請人申請保全的範圍超出請求的範圍或者保全的財物與本案無關,那麼,申請人應該承擔由此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有關賠償責任,賠償的範圍應與造成的損失的範圍相一致。

  財產保全的措施

  根據民訴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請人的財產,應當妥善保管,如果交當事人或有關單位保管的,當事人、有關單位應妥善保管,原則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處分,但被查封、扣押物是不動產或特定動產***如車輛***,若由當事人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處分。保全的物件是抵押物、留置物的,法院在採取保全措施後,抵押人、留置權人仍享有優先受償權。被查封、扣押物是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以及其他不易長期儲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儲存價款,必要時,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儲存價款。對於當事人從事正常經營活動必須的財物,如需要採取保全措施,應儘可能採取查封、扣押、凍結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權利證書、限制使用、禁止處分等。法院對不動產或特定動產進行保全可以採取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保全措施,若由當事人負責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以使用,但不得處分,若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該項財產。

  在保全措施中有一種“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根據最高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應理解為:被申請人如有預期的收益或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單位予以協助,限制被申請人支出;如被申請人對第三人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該第三人不得對被申請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清償的,均由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人民法院在採取保全措施時,應該依法進行,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式,不得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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