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有哪些不可以背書轉讓的情況
背書轉讓,財經會計學用語,是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籤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那麼你對背書轉讓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背書轉讓的相關法律知識。
匯票不可以背書轉讓的情況
按照票據法的規定,除上述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外,還有在下述三種情況下,匯票持有人不得背書轉讓其持有的匯票:
***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持票人不得背書轉讓。
匯票簽發後,對於遠期匯票,持票人應在到期日前或法定提示承兌期限內,向匯票所記載的付款人,要求其承諾付款。正常情況下,付款人予以承諾,表明對該匯票作出承兌表示。
如果付款人不予承兌,持票人無法再行使付款請求權,這時,持票人不得把得不到承兌的匯票再背書轉讓他人,否則由於新的被背書人依然得不到付款人的承諾,會引起新的票據糾紛。
***2***對見票即付的匯票已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書轉讓。
由於見票即付的匯票,不需要在取得承兌後才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在法定期限內隨時可以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據金額足額付款,則票據權利得以實現,票據關係終結。
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應當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如果持票人把已被拒絕付款的匯票再背書轉讓,其後手依然無法獲得付款,從而引起票據糾紛。因此,對於已被拒絕付款的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3***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不得再行背書轉讓。
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的匯票,應當在出票日起一個月內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採用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其持票人應當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的,持票人對付款人和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應由持票人承擔。如果將所持匯票背書轉讓給他人,則造成被背書人同承兌人或付款人的票據糾紛。因此對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不得再行背書轉讓。
如果持票人背書轉讓上述不得轉讓的匯票,要承擔由此產生的匯票責任。因此,大家在進行票據交易的時候,不僅賣票人應該注意,買票人也要提高警惕,以免導致收到不得背書轉讓的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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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分類
匯票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按出票人的不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
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為銀行的匯票[1]。
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為企業法人、公司、商號或者個人,付款人為其它商號、個人或者銀行的匯票。
2、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匯票、跟單匯票。
光票***clean bill***匯票本身不附帶貨運單據,銀行匯票多為光票。
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又稱信用匯票、押匯匯票,是需要附帶提單、倉單、保險單、裝箱單、商業發票等單據,才能進行付款的匯票,商業匯票多為跟單匯票,在國際貿易中經常使用。
3、按付款時間──即期匯票、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sight bill,demand bill, sight draft ***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後對方立即付款,又稱見票即付匯票。
遠期匯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後或特定日期付款。在遠期匯票中,記載一定的日期為到期日,於到期日付款的,為定期匯票,記載於出票日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計期匯票;記載於見票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注期匯票;將票面金額劃為幾份,並分別指定到期日的,為分期付款匯票。
4、按承兌人──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銀行以外的任何商號或個人為承兌人的遠期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兌人是銀行的遠期匯票。
5、按流通地域──國內匯票、國際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