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有哪些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以票據權利義務的設立及變更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票據權利義務的創設、轉讓和解除等行為,包括票據的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付款、參加付款、追索等行為在內。狹義的票據行為專指以設立票據債務為目的的行為,只包括票據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等,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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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票

  ***Draw/Issue***出票人簽發匯票並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出票後,出票人即承擔保證匯票得到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如匯票遭到拒付,出票人應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償匯票金額、利息和有關費用。

  出票時有三種方式規定收款人:

  1.限制性抬頭***Restrictive payee***,這種匯票通常會標註“pay ABC Co.Ltd. only”或“pay ABC Co.Ltd., not negotiable”。這種匯票不得流通轉讓。

  2.指示性抬頭***To order***匯票常標有“pay ABC Co.Ltd.or Order”或者“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Ltd.”。

  3.持票人或者來人抬頭***To bearer***常標註有“pay to bearer”或者“pay to ABC Co.Ltd. or bearer”。

  二、提示

  ***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兌或付款的行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據權利的必要程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兌提示。

  三、承兌

  ***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遠期匯票時,在匯票上簽名,承諾於匯票到期時付款的行為。具體做法是付款人在匯票正面寫明“承兌***Accepted***”字樣,註明承兌日期,於簽章後交還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對匯票作承兌,即成為承兌人以主債務人的地位承擔匯票到期時付款的法律責任。

  四、付款

  ***Payment***付款人在匯票到期日,向提示匯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額付款。持票人將匯票登出後交給付款人作為收款證明。匯票所代表的債務債權關係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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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行為定義

  狹義的票據行為是指能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行為,有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保付六種。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塗改、禁止背書、付款、保證、承兌、參加承兌、劃線、保付等。

  根據票據行為的性質,狹義的票據行為還可以分為基本的票據行為和附屬的票據行為。基本的票據行為是創設票據的行為,即出票行為。出票行為有效成立後,票據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都是由出票行為引起的。附屬的票據行為是指出票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是以出票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據上所做的行為。

  基本票據行為和附屬票據行為票據的簽發行為是各項票據行為的開端,簽發票據時所規定的權利、義務是其他票據行為的基礎,所以它是創立票據的原始行為,稱為基本票據行為。根據基本行為產生的承兌、背書、保證、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據行為沒有基本屬性和原始創造性特徵,稱為附屬票據行為。

  票據代理

  票據代理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①票據上有表示本人身份的記載;

  ②票據上有表示“代理目的”的記載;

  ③票據代理人簽名。票據為絕對票式證券,票據代理為票據證券上行為,有嚴格的書面性和示義性,其形式要件依照票據法規定,比民法上的代理更注重形式外觀。代理可分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兩種。前者是由委託、僱傭等契約而被授權的代理,後者是由法律的規定、法院的指派或選任行為而被授權的代理。法定代理權依法律的規定而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權利,並得為子女的利益而處置;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管理權。這樣,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子女或被監護人就管理財產有代理權,而在該範圍內享有票據代理權。意定代理權的範圍依特定授權行為而決定。票據代理,有限於特定票據行為的個別代理權及根據特定範圍內一切票據行為的概括代理權。

  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 又稱票據債權,指執票人直接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目的而行使的權利。票據權利是相對於票據債務人的義務而言的,票據債務人有票據主債務人或擔保債務人之分,而票據權利則相應分為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①付款請求權,是對匯票承兌人、本票出票人和支票保付人等付款義務人依提示票據,行使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②追索權。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及背書人或其保證人依票據法負有保證付款的責任,當不獲付款或匯票不獲承兌或其他到期日發生付款受阻、爭議等情況時,持票人可以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支付追索金額的權利。

  票據權利的取得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承取得兩種方式。出票人作成票據證券,將其交付於受款人而完成其出票行為時,基本票據關係因而產生。受款人則成為基本票據關係人,享有原始取得票據權利。按一般票據法,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有兩種方法:背書的交付和單純的交付。除此之外,票據權利還可因票據法以外的原因而發生繼受取得。如企業的合併、繼承等。持票人取得有背書人背書的票據,按背書的連續性而取得享有持票人的權利。這種權利在票據法上的法律效果是:①該持票人被推定為票據所有人及權利人;②票據債務人因對於該持票人履行付款或償還義務而即免除票據上的責任;③第三人由該持票人善意受讓票據的,當然取得票據權利。行使票據權利的行為,是指持票人請求付款,或請求背書人,或匯票、支票出票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給付追索金額行使票據權利的證券上行為或非證券上行為。一般有提示付款行為和作成拒絕證書的請求行為。票據權利的行使有時間、地點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