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訊工作的任務有哪些

  提訊是指把犯人從關押處提出來審訊,說起提訊很多人想到的是古裝片裡的場景,提訊在我國已經有很長的歷史了,你對提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提訊的相關法律知識。

  提訊工作的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階段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文所指的提訊,也稱之為“檢提”。

  偵查階段,對同一項證據反覆取證次數最多的莫過於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其目的在於通過反覆訊問,固定嫌疑人供述,並進一步獲取資訊,為獲取其它證據創造條件。

  庭審階段,對於被告人當庭進行訊問從嚴格意義上講,是一種舉證行為,通過人對被告人的訊問,使和議庭獲取對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否予以採信的依據。

  審查起訴階段界於二者中間,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因而這一階段的提訊主要有下列三項任務:

  1、對卷宗審查的補充,對證據的全面複核。

  在對卷宗材料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圍繞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進行全面的證據複核。要通過提訊,發現供述與其它證據或已證事實間的矛盾,再通過審查手段,對發現的矛盾加以排除。

  2、對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進行親歷檢驗。

  審查起訴以書面審查為主,提訊犯罪嫌疑人給我們提供了當面稽核供述真實性的機會。與書面審查相比,提訊可以更為直觀的對供述進行審查,不僅可以通過供述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同時可以通過嫌疑人做供過程中的各種表現考量其供述的真實性。

  3、接觸、瞭解、熟悉犯罪嫌疑人,為庭審做準備。

  提訊可以被看作是庭審訊問前的一次預演,承辦人要通過提訊,充分接觸犯罪嫌疑人,瞭解嫌疑人對指控的心理態度、對被控事實和罪名的辯解理由、語言特徵與習慣,更主要的是要通過提訊,探知案件可能存在的爭議焦點,從而為出庭支援公訴做好全面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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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的特徵

  1.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

  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因此,刑事訴訟法與刑法關係密切,學習刑事訴訟法必須對此有所瞭解。

  2.刑事訴訟由國家專門機關負責進行。

  刑事訴訟活動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負責進行。其中,享有偵查權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軍隊的保衛部門、監獄和海關總署緝私局。在考試中,一般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偵查許可權為考察重點。人民檢察院是唯一享有檢察權的機關。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權貫穿始終,如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自偵案件的偵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援公訴;抗訴;執行監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審判權的機關。根據第12條規定,審判階段是確定公民有罪的必經階段。因此,審判程式一直是司法考試的重點。

  3.刑事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

  在刑事訴訟中,學理上的通說將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統稱為“訴訟主體”,而按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2項的規定,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稱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第82條第4項的規定裡將前述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稱為“訴訟參與人”。

  上述三個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內涵和外延,不可混淆。最廣泛意義上的各訴訟參與人***尤其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係是刑事訴訟學習的重點。

  4.刑事訴訟必須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這是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特徵。與其它社會活動不同,刑事訴訟活動是刑事訴訟法的產物。只有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活動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訴訟案件的流轉程式一直是國家統一司法考試關心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