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一般累犯的條件是什麼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一般累犯的相關法律知識。
構成一般累犯的所需條件
所謂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處一定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法定內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構成一般累犯,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罪和後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是過失犯罪,或者後罪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後兩罪均為過失犯罪的情況,均不能構成累犯。
***二***前罪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後罪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指根據案件事實和犯罪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和其他情節,實際上應當對犯罪分子所犯後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三***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內。所謂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認定。所謂赦免,單指特赦而言。因為大赦一般既免其罪又免其刑。經過大赦的犯罪,一般不在視為前科。
而且,我國憲法規定的赦免方式只有特赦。構成累犯必須是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內。如果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期間,則不構成累犯,應當依照刑法規定予以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沒有違反刑法的有關規定,期滿後就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因此,從假釋考驗期滿之日起5年內,被假釋者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構成累犯。
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又犯罪,不構成累犯。緩刑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的制度。緩刑考驗期滿沒有發生法定應當撤消緩刑的情形,原判決既不在執行,而不是已經執行完畢因而不符合構成累犯的條件。
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危害國家安全罪不受5年期限制,這是特別累犯和一般累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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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刑事責任
根據中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採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①對於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②從重處罰,是相對於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於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有學者認為是“應以不構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為從重處罰的參照標準。
具體而言,就是當累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某一不構成累犯者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比照對不構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這種看法值得研究。因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體情況不同,這種與其他犯罪人進行的橫向比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③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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