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交叉有什麼型別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式提出起訴,由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案件。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為方便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根據法律關係的性質對受理案件所進行的分類。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這兩者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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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民事爭議為主、行政問題作為附屬問題的重合案件。

  這類案件一般出現在民事訴訟過程。在民事訴訟中,當民事爭議的解決取決於行政行為自身的合法性時,行政問題即作為附屬問題出現。具體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抽象行政行為作為審理民事案件的依據時,人民法院首先要解決該抽象行政行為自身的合法性問題。另一種是具體行政行為作為當事人主張事實的證據時,也需要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鑑別。這裡,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即發生重合。

  目前,民事訴訟涉及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這一附屬問題的主要有:涉及工地、房屋、山林等不動產產權的歸屬而發生的侵權糾紛案件以及涉及專利、商標、著作等智慧財產權歸屬而發生的侵權糾紛案件。這類以民事爭議為主,行政問題作為附屬問題的重合案件有以下特點:第一,這類爭議案件在本質上屬於民事爭議案件,爭議發生在平等的主體之間,不由行政行為引起。但是由於行政行為的介入,民事爭議變得更加複雜。第二,在這類案件的審理中,行政問題具有重要地位,是民事審判的前提。不解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民事審判無法進行。第三,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沒有直接請求撤銷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只是以行政行為違法為抗辯理由。

  二、以行政爭議為主,民事問題作為附帶問題的重合案件。

  這類案件常出現在行政訴訟中。例如公民甲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責令某公安機關對公民乙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作出處理,並同時請求法院判決乙賠償其損失。與第一類重合案件不同,這類案件中的民事問題不是作為附屬問題而是作為附帶問題出現的,即由於某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相關聯。目前,訴訟實踐中常見的是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提起民事賠償請求。

  以行政爭議為主,民事問題作為附帶問題的重合案件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這類案件中既存在著行政爭議,也存在著民事爭議,但行政爭議處於核心地位,民事問題只是作為附帶問題出現的。第二,此類案件中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有特定的關聯性。第三,這類案件中的行政問題和民事問題可以分離,行政審判不以民事問題的解決為前提,民事問題的解決也不以行政問題的解決為先決條件。

  三、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並重的重合案件。

  這類案件常出現在行政訴訟中,主要是不服行政裁決的爭議案件。具體有三種:其一是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民事侵權賠償裁決而引起的爭議案件;其二是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土地、房屋等行政確權裁決而引起的爭議案件;其三是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土地、房屋等徵用補償裁決而引起的爭議案件。

  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並重的重合案件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這類案件中最原始的爭議是民事爭議,行政機關的裁決行為是為了解決民事爭議。第二,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相聯絡,行政爭議因民事爭議而發生。第三,對這類案件的審理只有同時解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當事人提訟的目的才能實現。

  解決民事爭議是最終的目的,但如果忽視行政裁決的存在,對行政裁決的合法性不作判決,則法院的判決和行政裁決不一致時,民事爭議得不到真正解決。同樣,如果只解決行政爭議,法院不直接對民事爭議作出判決,訴訟的目的難以實現。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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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質的不同:

  1、性質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關於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性質。而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屬於階級矛盾性質。

  2、適用的實體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通則、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刑法。

  3、適用的程式法不同。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審理刑事案件則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行政案件的屬性:

  行政案件具有行政爭議的全部屬性。與行政爭議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項程式,即由國家審判機關立案的程式。其具體表現為:當事人與國家行政機關產生行政爭議,向國家審判機關提出起訴,請示解決該項爭議,經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審查,認為符合受案條件者,決定立案處理。故此,原行政爭議轉化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構成,是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基礎問題,是行政訴訟程式的起端,它決定著行政管理相對人能否享有訴權,國家審判機關是否取得對某一特定案件的審判權。因此,正確認識行政案件的屬性,從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爭議能否立案處理,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問題。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具備四個基本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很顯然,這四個基本條件也是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據。人民法院依此審查,對於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對於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從而判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