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是什麼人

  法定監護人,法律術語。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法定監護人就是具有監護責任的物件。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法定監護人的相關法律知識。

  法定監護人擔任規定

  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依照通則第16條第2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依照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順序,既可保護在先順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規避監護義務。同時允許監護人依其協議決定何人實施監護,這就是順序的制度價值所在。

  在理解法定監護人的順序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在先順序人優先於在後順序人擔任監護人。

  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加以變更。

  2、在先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既可全體同作監護人,也可依其協議只由部分人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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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監護人的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及“罪責自負原則”,刑法沒有規定監護人要為其被監護物件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故監護人不可能因為被監護物件的犯罪行為而承擔刑事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有對於教唆犯的刑事責任的規定,如果符合教唆犯的犯罪構成,則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3、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範圍及選擇和民事責任如下作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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