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持有卡被搶可選擇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一種民事訴訟的程式,是票據喪失後失票人保全和恢復其票據權利的重要補救措施。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公示催告的相關法律知識。
案情介紹
申請人:萬X,男,47歲。
1993年10月24日下午,申請人萬X由成都市城北體育館返家,途經刀具廠農貿市場時,一歹徒從左後方撲上前,用利器割斷申請人背在左肩上的布包帶,將布包搶走。申請人雖奮力追趕,但未將其抓獲。隨即,申請人到公安機關報案,但案件一直未能偵破。
申請人萬X向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稱:被搶布包中裝有戶名為李X的四川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有卡1000股,系自己在1993年9月29日在成都市城北體育公園***自發的股票交易市場***所購。現因被搶,故申請公示催告。
案情分析
1.關於股票持有卡喪失,能否公示催告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可以提起公示催告以取得司法救濟的,應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和股票。
2.本案申請人要求公示催告的是股票持有卡,那麼,股票持有卡喪失後,能否提起公示催告?股票持有卡是我國股份制試行過程中股東所持公司股份的特有憑證形式,是根據國務院1993年4月釋出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由證監會指定的機構集中保管股票後向股東出示的持有股票的憑證。
與股票相比,股票持有卡除形式不同以外,其餘在發行、代表權益、轉讓方式上均與股票相同,喪失股票持有卡也與喪失股票的法律後果相同。
因此,對持有人來講,持有或喪失股票持有卡和持有或喪失股票完全相同。根據股票持有卡的上述內涵和特徵,凡因股票持有卡喪失,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的,應當視為記名股票予以受理。
2.關於可背書轉讓的票據和記名股票被搶劫後,能否申請公示催告的問題。按民訴法和公司法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和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時,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據此,很多理論文章都把被盜、遺失和滅失作為票據和股票申請公示催告的必要法定事由,認為非此三種事由導致票據和股票喪失的,均不能申請公示催告。
然而,現行法律只採用列舉式確定申請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執法中只限於法律字面的理解,是不能完全解決實踐中遇到的特殊問題的,從理論上來講,也顯得不周密。從立法精神和公示催告的原理來看,應將可適用公示催告的事由定義為:被盜、遺失或滅失等非因持有人自己的意志喪失對票據和股票的佔有。
包括絕對喪失***如滅失***和相對喪失***如被盜、被遺失等***兩種情況。國際上有關立法對票據喪失的法定事由通常也是這種列舉式和概括式的結合,或者完全採用概括式。
如《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提“毀滅、偷竊或其他原因而喪失票據”;
《英國匯票和本票法》和《臺灣票據法》均提“喪失票據”;
《日本支票法》提“毀滅、被盜或其他原因”。
據此分析,票據和股票被搶劫,對合法持有人來說,首先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其次也意味著持有人相對喪失了對票據和股票的佔有,票款有被他人冒領的可能;再次還因為搶劫人雖然是特定的,但對持有人來說實際上是不明確的,況且票據被搶後還可能被非法轉讓,因而也符合公示催告關於被催告人不特定的要求。
可見,票據、股票被搶產生的法律後果與被盜、遺失完全相同,可以適用公示催告。正是基於以上認識,成華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萬X的公示催告申請。
3.關於通過非規範化交易取得的股票喪失後的公示催告問題。
4.由於股份制在我國處於試行階段,股票交易尚未完全規範,有的不通過證券交易所而是自發地在股票黑市上進行交易。對於通過不規範交易取得的股票喪失後,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的問題,要研究的問題有兩個:
一是可否申請公示催告,二是誰是合格申請人。
我們認為,如果非規範交易的股票屬於記名股票,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因為記名股票本身屬於可以公示催告的範圍,非規範交易只涉及記名股票的轉讓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是否有效的問題,而並不改變記名股票本身的性質和功能,它的喪失同樣可能產生失權的法律後果和引起股東與企業之間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