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公示催告有什麼程式
當事人申請公示催告程式後,法院會依據公示的方式來判決。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票據公示催告程式的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票據公示催告程式
票據是一種載明具體金額的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票據最主要特點是票據的無因性,即票據是一種無因的債權證券,當債權人主張票據權利時可不明示其原因,只要佔有票據,就可以向票據所記載的債務人請求票據表示的金額,債務人不得拒絕。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票據權利,民事訴訟法設立了公示催告程式。通過公示催告程式,一方面可以阻止非法票據持有人主張票據權利,另一方面可以恢復合法票據持有人的票據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以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公示催告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僅適用於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所謂背書轉讓,是指執票人以轉讓票據為目的在票據背面簽名並將此票據交付他人的行為。
進行票據公示催告的規定
一、申請
公示催告程式只能因申請人的申請而開始,申請人的申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①申請人必須是原合法票據持有人,其他人不能提起公示催告程式。至於申請人因何故對該票據擁有合法權利,則在所不問。
②所申請的票據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
③票據因被盜、遺失、滅失等原因不由原合法票據持有人掌握時,才能申請公示催告。至於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票據是否已設定權利,則不是法定條件。未設定權利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有可能被他人在票據上設定權利,從而使原票據持有人的利益受損,也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④必須是相對人不明。相對人明確的,都屬於票據訴訟。例如,因票據被塗改、偽造等原因,票據付款人拒絕付款的。
⑤申請人必須是票據最後持有人,即票據喪失前持有該票據的人。經過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不得提出申請。
⑥必須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即票據付款人所在地。
⑦必須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申請不符合條件的,應不予受理。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條件的,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決定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三、通知停止支付
為了保證將來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能夠得到切實執行,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申請的同時,應書面通知票據付款人停止支付該票據,至公示催告程式終結。票據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後,應當停止支付。
四、公示催告
由於票據已被盜、遺失或者滅失,人民法院無人得知該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票據原來是否歸申請人合法持有,或者有無同該票據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此,為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後,應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告利害關係人申報票據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60日。公告內容應包括申請人、所申請的票據、申報期間、申報法院以及在期間內不申報即失權等內容。公告除張貼於人民法院公共告示欄和票據付款人所在地外,還應登載於發行面比較廣的報紙,或者通過諸如電視、電臺等媒介手段,使大多數人有機會得知公告內容,從而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
五、申報權利
同票據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申報權利。只能向釋出公告的人民法院申報,可以書面申報,也可以口頭申報。利害關係人在申報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申報的,無論其有無理由或理由如何,人民法院均應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因此時已有明確的相對人。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依照普通程式或者簡易程式提起票據訴訟。
六、判決
在申報期間無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
七、對判決可能出現錯誤的補救
由於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是一種推定的判決,難保一定正確。因此,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性,民事訴訟法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有權以申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票據訴訟。
票據公示催告的概念
票據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票據原持有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票據利害關係人在一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報票據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人民法院即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的程式。
票據是一種載明具體金額的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票據最主要特點是票據的無因性,即票據是一種無因的債權證券,當債權人主張票據權利時可不明示其原因,只要佔有票據,就可以向票據所記載的債務人請求票據表示的金額,債務人不得拒絕。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票據權利,民事訴訟法設立了公示催告程式。通過公示催告程式,一方面可以阻止非法票據持有人主張票據權利,另一方面可以恢復合法票據持有人的票據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以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公示催告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僅適用於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所謂背書轉讓,是指執票人以轉讓票據為目的在票據背面簽名並將此票據交付他人的行為。
票據公示催告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該條規定沒有明確具體的公告期間,法院一般為縮短結案時間均採取六十日的公告期間。公告期確定為六十天,一旦公告期滿,而票據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會導致票據持有人不能及時申報權利,而法院會因無人申報,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票據持有人只能通過另行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